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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00319号提案的答复

2020-09-14 13:45
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一、健全工作机制

法院、检察院应该设立专业化办案组织和指定专门办案人员,以办案为中心,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专门工作机制,集中力量办理涉金融监管类案件。

(一)建立专业化办案组织。

1、办案组织配置合理化。市中院2019年对刑事审判庭第一庭、第二庭的审判职能进行了重新调整,由刑事审判庭第一庭统一负责涉金融监管类的一审、二审案件审理,实现了现有审判资源配置的合理优化。

2、办案力量团队化。市、区两级检察机关采取相对固定的办案组与临时组办案团队相结合的方式,探索“捕诉一体化+专业化团队+专业化咨询”办案模式,由经验丰富、专业扎实的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组成金融犯罪案件办案团队,专门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

3、办案人员专业化。市中院指定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案件。坚持严守法律与政策底线,注重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确保依法、公正、高效的办理好每起案件,实现“打击一批、震慑一批、教育一批”效果。

(二)建立案件专门工作机制。

1、建立无缝衔接机制。为进一步加强与相关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统一办案标准。市中院于2019年8月联合我市公检法等部门举办了全市涉金融风险案件调研会议,开展专题研判。集中分析当前形势下非法集资案件办理的重点、难点,调度工作完成情况,确保办案质效,形成打击合力,保障案件“侦、诉、审”无缝衔接。

2、建立重大案件联络员、联席会议机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大多数由区检察院承担。为解决此类案件中的难点问题,由市检察院分管检察长带队,先后到武昌、江岸等涉金融类案件多发的中心城区开展走访调研,并主持召开由全市公检法参加的非法集资案件座谈会,在案件管辖、执法尺度、司法审计等问题上达成共识,建立重大案件联络员、联席会议等制度,统一打击标准。

(三)强化涉金融案件的办理。

1、积极探索涉金融群体性纠纷解决的新方式。市中院及时引导集资参与人推选代表,试点集资参与人代表参与庭前会议和庭审,该审理方式得到市委法委曹裕江书记的充分肯定。将依法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抓手,逐案建立台账,制定案件审理方案、矛盾化解时间表,并指派专人联络。

2、强化非法集资类案件提前介入。市检察院在工作中坚持适度介入原则,实现个案介入与类案引导相结合、取证引导和侦查监督相结合、捕前介入和捕后跟踪相结合,制定并下发《提前介入侦查工作规定》,对重大非法集资案,采取市区两级检察机关联合介入的工作方式,依法严厉打击金融犯罪。

二、明确惩治政策

明确涉金融监管类犯罪的办案重点和司法政策,依法严厉惩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网络传销、高利转贷以及“校园贷”“套路贷”,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等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从严惩治金融从业人员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内外勾连的“内鬼”以及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金融大鳄”,保障金融安全。

(一)法律对金融类犯罪的处罚明确。

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处罚金、拘役、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犯集资诈骗罪的,依法处罚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没收个人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高利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依法处罚金、拘役、有期徒刑。

4、“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零容忍的态度和雷霆之势向“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宣战,以群众看得见的战果回应社会关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金、拘役、有期徒刑。

(二)把握法律尺度,精准执法。

1、量刑有据,罪罚适当。根据“两高一部”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相适应。

2、主次有别,量刑有界。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对其他情节较轻的犯罪,予以依法处理,严格以审判为中心,把握政策与法律的界限。

3、主动认罪,罪罚从轻。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4、法理情理,和谐统一。依法严格审查证据,充分把握案件定性及量刑事实,对于情节恶劣的,依法严厉打击,对于有积极挽回被害人损失的,考虑从轻处罚,在审理时既考虑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也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平息对立情绪,化解社会矛盾。

(三)突出重点,扫黑务严除恶务尽。

1、找准突破口深挖“套路贷”等重点涉金融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接处警中涉及的债务纠纷类警情,不能单纯以经济纠纷要求通过民事渠道处理,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及时受、立案侦查,全方位、全链条打击校园贷以及发放民间贷款。

2、严厉打击暴力崔收等黑恶势力。对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对可能涉黑涉恶团伙坚决打击从严从重处理,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有力震慑黑恶势力假借金融之名滋生蔓延势头。

3、扫黑除恶雷霆之势成效明显。市公安局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牢牢把握黑恶势力犯罪新动向、新特点,聚焦群众关切,突出打击整治以“校园贷”、“小额贷”、“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4个,恶势力犯罪集团3个,打处284人,破获同类案件513起,收缴、扣押、冻结黑财5.25亿元。

三、明确保障办法

应该基于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职责,出台服务保障金融监管司法保障的方法。加强刑事与民事工作衔接,运用调查核实措施,查清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运用多种司法方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突出全面保障,充分发挥民行检察职能

1、主动作为,加强涉金融民行案件办理。立足民行检察职能,加强涉金融纠纷裁判结果案件办理,对涉及金融产品创新、金融交易方式的民商事案件,充分运用抗诉和检察建议方式监督审判机关依法裁判。加强类案分析,提升办案专业性。针对涉金融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指派员额检察官专人办理,及时总结办案规律特点,加强类案分析,做到精准监督。对超期审理、明显超标的执行和查封、消极执行等违法情形重点监督,持续协同审判机关攻坚“执行难”,促进依法究尽执行手段,保证合法债权得以足额、及时实现,提升金融债权实现效率。

2、标本兼治,强化诉源治理。针对民行诉讼监督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金融监管问题,注重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分析前端社会治理和行政监管领域中的突出性、趋势性问题国。特别是针对行政机关在金融监管中存在的行政缺位,及时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将行政检察职能发挥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相结合,切实履行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功能,合力营造良好金融秩序。

3、专项整治,深入推进“套路贷”虚假诉讼监督。“套路贷”作为一种“新业态”的黑恶犯罪,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在深入推进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时,重点开展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监督小专项活动。市院第一检部和第六检查部建立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线索双移送、结果双反馈机制,共同打击涉“套路贷”虚假诉讼行为,在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保障公民经济权益的同时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4、释法析理,切实化解矛盾纠纷。牢固树立“提出监督意见是成绩,促进息诉和解也是成绩”的理念,对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涉金融案件,强化法律文书释法析理,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降低案件比,节约司法资源,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民行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矛盾机制建设,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积极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达成和解,实现案件事了人和。

(二)突出重点难点,明确案件审理。

1、紧盯重点难点,强化证据收集。针对涉金融监管类案件证据收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中院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于2017年底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指引》。该指引对切实强化非法集资案件证据收集及赃款追缴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2、统筹刑事民事,明确审案主次。金融监管类案件在立案定罪前,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尚未明确,可能出现民事原告人提前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提起民事诉讼,一定程度上影响被害人损失能否追回、追回比例等情况,同时涉及刑事量刑问题以及破产清算案件可能面临的群体性问题。目前,审理此类案件确定了以刑事审判为主的原则,涉及民事案件的部分在刑事立案后中止审理,相关经济纠纷在刑事判决生效后进行统筹处理,保障受害群体均等受偿。

四、办案与追赃挽损并重

要依法用好用足法律手段进行追赃挽损,不让违法犯罪人员在经济上获利,切实挽回国家、集体和被害人的损失。对于重大刑事案件要及时介入侦查活动,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及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一)坚持司法为民,注重追赃挽损工作实效

1、把追赃挽损作为办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市检察院坚持把追赃挽损贯穿办案始终,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三号检察建议”,省院“司法为民八件实事”的工作部署,积极拓宽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大追赃挽损力度。

2、妥善处置涉案财物,减少经济损失。市检察院充分运用刑事司法政策,针对不同类型的资产,积极探索总结推广有效方式方法,加大扣押追缴力度。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金融监管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加强涉案资产追查,探索阶段性处置涉案资产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及涉案项目资产的保管、托管、经营、变卖具体方法。

3、借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退赃退赔。市检察院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对审查起诉阶段积极退赃的涉案人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提高涉案人员退赃积极性。

4、以投资人诉求为突破口,加快追赃挽损。审查起诉过程中,市检察院充分重视信访接待,对集资参与人提出的诉求,认真审查,促成双方达成退赔协议,为后续提前处置涉案资产争取主动。

(二)搞好协同机制,抓牢追赃线索。

1、细化落实协同机制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依托市、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指挥部,牵头组织公、检、法成立工作专班,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将协调工作贯穿至案件侦办、起诉、审理阶段。

2、查实资金流向。公安机关通过审查在案证据材料核实赃款流向,及时掌握集资人提供的各类财产线索,对新发现的各类赃款赃物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3、发挥好集资人的作用。司法机关邀请集资人主要代表参与部分赃款追缴工作,争取其对追赃工作的正解和认同。充分运用法律政策,加大对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法律宣传,督促其自愿退赃退赔。

4做实做细审计鉴定工作。检察院提前发现审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补正,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在案件办理的同时,为今后执行工作打下基础,缓解追赃压力。

五、加强风险预警与宣传教育

对涉金融类的来信来访,要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依法息诉息访。对办理案件引发的社会舆情,要及时快速应对,正面引导疏解。要精心选择和及时发布社会关注度高、法律适用准、政策把握好、办案效果佳的金融、扶贫、环保领域典型案例,宣传解读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围绕金融安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法治宣讲,推动形成全社会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

(一)多方联动,力求时高效地解决信访问题。

一是强化上下联动,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实行市、区两级检察机关不定期实时向市委、区委、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指挥部报告工作制度。按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充分运用认罪、取保候审、追诉等法律手段,依法妥善做好“菩提金公司非吸案”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重大案件的追赃挽损、信访维稳工作。二是畅通内部信息渠道,及早了解、掌握维稳信息。今年以来,市、区两级检察机关主动与公安机关对接,建立案件信息、维稳信息每周双通报制度。市院定期发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情况通报》给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检察官。制定《重大案件报备审查制度》,形成重大案件信息、维稳信息左右互联、上下互通的格局。三是邀请第三方介入检察信访,加强与受害群众沟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第三方人员介入涉众刑案件信访,做好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同时,主动听取受害群众诉求,化解涉案人员集中信访、越级上访和非法信访等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武昌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建立维稳用警制度、与社区卫生院开辟紧急求助绿色通道。

(二)完善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一是完善互联网大数据监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综治网格化、行业领域监管“四位一体”的防范化解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二是修订完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增加举报渠道、降低奖励门槛、丰富奖励形式,激发群众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是推动金融风险监测进社区,用好社区综治网格载体,在日常巡街、扫楼、入户的过程中,实现对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苗头的实时监控。四是加强对各种金融风险源的调查研判,提高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能力,推动风险防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五是加强网贷平台信息披露与风险告知及时披露网贷平台信息让投资者在充分知晓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对融资项目自主选择,并独立判断是否出借,可以有效避免虚构融资项目、欺骗投资者的法律风险。

)深入开展防范非法集资法治宣传专项活动。从去年初开始,在全市开展“处非文艺轻骑兵”演出11场,参与人数达2000余人次;在武汉经济广播电台制作并投放24期《防范非法集资宣教》专栏节目;在长江日报等报刊以及“武汉处非”等网络媒体发稿共计4500余篇;在电视、电台投放公益广告1500余条;发送处非公益宣传短信215万余人次;在城市LED大屏、社区活动中心广播屏等处播放处非公益宣传片3.75万余次;发放、张贴处非宣传折页、海报等71万余张,发放小礼品11万余份。在防范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宣传教育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在人流量大、人口密集的区域投放电梯框架1000个,公交车身、站牌、地铁投放公益广告累计1200余天次。新华网、法制网、长江日报等主流媒体对活动进行了深度的报道,防范非法集资活动引起社会强烈的反响。

(四)积极推进以案释法宣传“六进”活动。全市开展“六进”(深入社区、村组、机关、学校、企业、家庭等)处非公益讲座62场,参与人数达5500余人次。全市始终把法治宣传贯穿于司法、执法、管理、服务全过程。组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深入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开展以案释法基层行、“以案释法”头条大赛、市民普法项目体验等活动。共组织1200多名社区律师深入3122个社区,开展专题公益法治讲座10411场次,覆盖人数44090余人。

(五)突出校园群体,加强教育宣全市各区、各市直单位上下齐心协力,精心组织开展各种防范非法“校园贷”普法宣传活动。2017年5月11日,洪山区辖区37所高校与洪山区检察院“秦雨工作室”联合举办“检校共建,为青春护航”座谈会顺利召开。2018年11月9日,洪山区防范“非法校园贷”暨“金融知识进校园”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在华中师范大学举行。2019年3月19日上午,洪山区法院组织辖区4所高校43名学生进行旁听,庭审现场变课堂,庭审旁听的大学生们感叹:通过旁听庭审过程,了解了非法“校园贷”的套路,不再轻信套路。2019年5月上午,“5.15”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在江汉大学英才广场正式开启。

)持续进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宣传。市司法局印发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组织各区、市直各单位和部门普法办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通过设置宣传咨询台、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摆放宣传展板、现场咨询讲解等形式,集中力量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宣传教育。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共组织法律法规政策宣传22545场次,法治宣传受众38218187次,组织指导办案机关开展以案释法239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