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明确混合型科创票据相关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混合型科创票据产品界定、运作模式、发行主体、信息披露等相关机制。
所谓混合型科创票据是指企业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通过浮息含权条款、收益分成挂钩、股债联结转换等方式,实现差异化组合式设计的债务融资工具。
《通知》所适用的发行主体包括两类。一是具有科技创新称号的科技型企业。发行人应至少具备一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称号,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二是行业地位显著、市场认可度高、主体资质优良具有股权投资需求的企业。央企及子公司、民营企业以及优质地方国企(符合相关行业政策要求,资产负债情况、运营情况较好)等各类主体均可注册发行混合型科创票据。
募集资金用途方面,《通知》明确,混合型科创票据募集资金应不低于50%用于科技创新领域,可用于具有科技创新称号的科技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也可用于投资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对标的公司实现控制或参股,以及通过基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且基金需满足合规性要求。
票据发行方面,应发行3年期及以上中长期品种,可设计为“N+N”的期限结构。例如,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期限为“5+4”年,前5年为常规固定利率,后4年随着投资退出安排,设置本息分期偿还。
对于条款设计,发行人可结合自身发展阶段,在基础框架下自主设计发行条款,并基于股债结合、收益分成的原则,选择挂钩标的、条款设计。基础条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式:变现或质押财产权模式;匹配企业投资退出安排模式;转换企业股权或基金份额模式。
《通知》指出,除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规则披露信息外,还应于每年4月30日、8月31日前披露年度/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挂钩标的相关情况。涉及财产权质押的,应披露质押财产权的情况;涉及挂钩股权、基金、项目等资产收益,以及未来转股、转换基金份额,应披露年度/半年度挂钩资产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运营情况、投资退出情况、逾期未退出情况等内容。
《通知》表示,鼓励各市场成员积极参与混合型科创票据的注册发行,企业可注册混合型科创票据,也可使用既有注册额度发行混合型科创票据,按照发行前变更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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