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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好大病保险需要全面提质增效

2023-10-26 10:42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我国始终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大病保险已经覆盖了12.2亿城乡居民。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办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义重大而深远。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为此,各级保险经营机构要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勇于担当社会责任,多措并举跟进服务,切实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办好办实,让党和政府放心,让广大民众受益。

思想认识要到位。各级保险经营机构一要充分认识到办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解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二要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三要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让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四要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

保障机制要到位。各级保险经营机构一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二是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三是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四是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坚持原则要到位。各级保险经营机构一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的原则,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二要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的原则,在政府基本政策、组织协调、筹资管理等指导下,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三要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强化收支平衡、合理测算、规范运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四要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落地见效要到位。各级保险经营机构一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从而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二要利用保险经营机构全国网络优势,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异地结算等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得到大病保险补偿,并建立大病保险信息通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要财政、社保、民政、卫健等部门协调推进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开办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切实办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四要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通过日常抽查、建立便捷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督促保险经营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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