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10月16日公布的《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显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药监局责令长春长生公司设立专项赔偿金,专项赔偿金用于支付狂犬病问题疫苗续种补种、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赔偿、损害认定、咨询服务及临床观察等费用。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药监局指定中国人寿管理赔偿金,银保监会负责对赔偿金管理支付工作进行监督。
《方案》明确,受种者接种长春长生公司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生产的狂犬病问题疫苗后,符合下列情形且造成残疾、死亡等后果的,可依照本方案申请一次性赔偿:一是既往已报告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出现损害后果的;二是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出现疫苗接种相关症状、体征,到医疗机构就诊,并有原始医疗记录的;三是经过本次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观察,存在疫苗接种相关症状、体征的。
《方案》还明确了赔偿标准,造成一般残疾的,一次性赔偿20万元/人;造成重度残疾或瘫痪的,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人;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
作为专项赔偿金管理方,中国人寿全国各客户服务中心受理赔偿申请后,经审核确认后以转账方式支付赔偿申请人。另外,中国人寿每年须将赔偿金使用情况报告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药监局和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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