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以下简称《问题解答》),明确了内地直接保险公司向香港地区合格再保险机构分出再保险业务时,应适用的偿付能力评估信用风险因子。
2017年5月,原保监会与原香港保监处签署了《关于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评估工作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等效协议》),双方承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即进入等效互认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视同对方已达到等效资格并给予等效条件下的监管优待政策。根据《等效协议》和等效评估工作安排,银保监会和香港保监局成立联合工作组,共同研究两地再保险信用风险因子和相关监管机制。
银保监会表示,《问题解答》是落实《等效协议》的具体举措之一,是保险业贯彻落实党中央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战略部署,深化金融监管领域国际合作的重要行动。随着内地和香港偿付能力监管等效评估工作框架协议的逐步推进和落实,两地保险监管互信将日益加强,监管交流与合作将日益深化,两地保险市场的开放与融合将进一步提升。
《问题解答》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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