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金融消费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表示,当前,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力度,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采取多种措施履行监管职责,但因缺少专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仍面临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叠并存、监管效能有待提高等现实困境。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是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与国际接轨的现实需要。周振海坦言,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条件日益成熟,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进程,尽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一是探索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特别立法,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议通过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方式,完善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立法,以此提高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层次,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根本性规定,同时统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的监管标准,避免监管真空与监管套利,增强金融监管部门履职效能。
二是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建议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基础,结合金融消费领域的特殊性, 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概念、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经营者义务)、金融消费者的主要权利、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监督管理、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功能定位、金融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法律责任等内容。在明确主要内容时,还要考虑与现行司法实践和监管实际相衔接,如:规定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的概念标准及例外情形,规定复杂金融产品冷静期规则,明确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监管目标、原则、标准、措施和程序等,为金融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提供制度依据,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在立法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做出特殊制度安排。建议立法确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管协作机制,实现对金融领域各业态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管全覆盖,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入金融消费公益诉讼制度,降低个体维权成本;确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实现金融消费纠纷可诉可调、诉调对接,明确司法审判对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的认可,降低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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