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启动2026年金融教育宣传周活动。9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公众号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存款保险的金融教育宣传。
何为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公众的存款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保障公众存款安全。
如果发生《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偿付情形,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会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最高偿付限额50万元的要求足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遇到涉及存款和银行的信息,要认准银行网点悬挂的存款保险标识,以官方公告为准,不信谣、不传谣。
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哪些?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目前,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均在营业网点入口处显著位置展示存款保险标识。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存款保险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定期公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名单》,供公众查询。
十多年砥砺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自1993年开始酝酿,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决策部署,确立了存款保险作为一项基础性金融改革的定位。2015年5月,《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我国形成以审慎监管、存款保险、央行最后贷款人为支柱的金融安全网。
10多年来,存款保险积极履行风险监测、防范挤兑、差别费率、早期纠正、风险处置等核心职能,进一步强化了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提高了存款人保护水平,促进了高风险银行有序出清,提升了我国金融体系稳健性,增强了银行业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我国存款保险因改革而生,也因改革而兴,10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这一制度的设计是科学成功的,实施也是行之有效的。”业内专家表示,存款保险的底层逻辑是以市场化方式行使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的公共职能,核心目标是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同时,实现银行机构市场化退出。
10多年来,存款保险也促进和支持了其他重要金融改革任务。据业内人士介绍,制度实施以来,存款保险有效增强了中小银行信用,促进完善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体系。存款保险积极推动建立健全我国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由投保机构交纳。”有业内专家表示,这正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避免由纳税人承担处置损失,在处置中坚持“成本最小”原则,充分尊重并发挥市场作用。制度实施以来,存款保险通过促使问题投保机构有序退出市场,进一步优化银行业资源配置,在保障金融稳定的前提下逐步打破刚性兑付,强化市场纪律,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我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牢牢守住“钱袋子”
实际上,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在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升了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
具体来看,牢牢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当前,我国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参加存款保险,截至2026年6月末,共有2912家投保机构。制度实施以来,存款保险50万元的偿付限额始终能为99%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障,处于国际较高水平。存款保险基金每年有稳定的保费收入,为依法保护存款人权益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此外,存款保险通过明确的法律保障、持续向公众宣传普及制度内容,增强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有效防范和降低了银行挤兑风险。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出台后,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存保公司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投保机构协同发力,构建了常态化、机制化、制度化的宣传工作格局。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全国各类宣传活动已累计覆盖16亿人次,存款保险宣传的覆盖面显著扩大。根据最新公众认知评估结果,全国公众存款保险认知水平较2015年得到明显提升,挤兑风险事件的发生频率、影响程度大幅降低,进一步提振了广大储户信心,切实维护了金融稳定。
“当前,存款保险实行风险差别费率机制,将费率水平与投保机构风险挂钩,促使投保机构降低风险,提升持续经营能力。同时,通过监测预警、现场核查、风险警示、早期纠正等措施及时揭示并有效化解风险,推动中小银行风险持续收敛。”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参与内蒙古、辽宁等地中小银行改革化险,在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问题投保机构平稳退出市场。
三大支柱各司其职
作为我国金融业一项基础性制度,存款保险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共同构成我国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
“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最后贷款人,主要通过保障支付、提供流动性支持等,解决银行业的流动性问题。”业内专家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其中审慎监管主要通过对银行资本、流动性、合规性等日常监管来促进银行稳健运行。而存款保险通过宣布明确的法律保障、及时偿付存款等稳定存款人预期、防范挤兑,并通过风险差别费率机制、早期纠正机制和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机制防控金融风险。
三大支柱各负其责、分工协作,任何一项缺失或弱化,都会影响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设计之初全面考虑了我国实际需要并充分借鉴国际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采取了“风险最小化”模式,以行政法规形式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风险防范、化解、处置中的必要职能,明确存款保险不能做“付款箱”,十多年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设计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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