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9月1日对外发布公告,明确自9月1日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应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促进改革开放、吸引外商投资,我国自1994年起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项免税政策出台已超30年,在特定阶段对吸引外资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外资来华更关注法治环境、市场规模、产业配套等整体营商环境,继续依靠内外资不平衡的税收政策吸引外资,与新形势新要求已不相适应。
据了解,欧美主要国家实行居民个人全球所得征税制度,即对居民个人来自全球的所得征税。外籍个人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时,即便在我国享受了免税优惠,还需向其居民国补缴相应税款,实际税负并没有降低。取消免税政策后,外籍个人在我国缴纳的个税可以抵免其向居民国缴纳的税款,实际税负不会增加。
1.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及其网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
2.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源:***”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至其他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