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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王均坦:完善地方隐性债务监督问责制度机制 推动隐性债务如实甄别报告与妥善处置

2026-03-13 10:33
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防范化解地方隐性债务风险事关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长效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王均坦在2026两会期间接受《金融时报》记者表示,近年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中央及时出台一揽子化债政策措施,坚决遏制增量、稳妥化解存量,化债工作成效明显,2025年末“331”名单内融资平台数量大幅下降超70%,地方隐性债务风险得到有效缓释。

王均坦同时表示,“但是,长期以来,部分地区过度依赖举债上项目、促发展,形成重投入轻效益、重建设轻偿债、重当期轻长远的增长乱象。”部分地区出于政绩考虑,仍有新增隐性债务的动力,并且为逃避责任追究,存在隐瞒不报的倾向。完善地方隐性债务监督问责制度机制,加大对新发生隐性债务和不如实报告隐性债务的追责问责,有利于正确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发展观,把工作着力点放到提高质量效益、推动可持续发展上来;同时也是筑牢经济金融安全底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

他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是精准识别、科学处置地方隐性债务。建议从国家层面健全隐性债务分类认定操作指引,统一隐性债务认定标准、口径范围、甄别程序。地方要严格执行隐性债务管理规定要求,认真落实“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认定原则,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如实报告存量地方隐性债务,确保债务数据真实准确客观,严禁瞒报漏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债务监督体系。财政部门切实履行债务管理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统计监测、预算约束、化解落实”全链条监管职责,确保债务底数清晰,从源头遏制“一边化债,一边新增”。打破部门信息壁垒,建立财政、金融、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发现、核查、问责、整改”的监管闭环。

三是健全严格规范的债务问责机制。在现有问责措施基础上,加快完善配套法律制度体系,形成全面系统、具体可操作的地方隐性债务问责细则,压实地方隐性债务的责任链条;同时要明确问责主体,规范问责程序。

四是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在考核指标设置上,适当增加政府债务率、债务风险等级等指标权重,将债务管控、如实报告、化债成效等纳入考核范围,引导地方政府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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