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提出13项针对性政策举措。《若干措施》明确,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满足民营企业合理信贷需求。
在扩大准入方面,《若干措施》要求,对需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核电等重点领域项目,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并明确持股比例等要求。对各地方规模较小、具有盈利空间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建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低空经济、商业航天等领域建设,积极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坚决取消招标投标领域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不合理要求。
在打通堵点方面,《若干措施》提出,保障民营企业在电力并网运行、油气管网设施使用、运力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行业带动力的重大中试平台,支持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民营企业提供市场化中试服务。支持更多民营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升级改造。
在强化保障方面,政策工具与金融系统将共同发力。一方面,《若干措施》明确,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引导带动作用。用好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重要行业、重点领域民间投资项目,补充项目资本金。
另一方面,根据《若干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准确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制度,完善内部实施细则,满足民营企业合理信贷需求。打造国家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等平台互联互通,更加精准投放信贷资源。推广“创新积分制”,引导金融资源精准聚焦服务科技型企业。同时,资本市场要持续落实好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政策。积极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此外,《若干措施》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科学进行投资决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防范各类风险,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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