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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拟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

2025-11-03 15:27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10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鼓励更多使用人民币。

所谓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以其自有资金,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融通的行为。据中国人民银行介绍,总体看,目前本外币境外放款业务监管框架基本一致,但在资金来源、放款期限、展期管理等管理要求上存在差异。为统筹发展和安全,更好满足企业跨境运营资金需要,有必要发布新办法,统一并完善本外币管理政策。

征求意见稿规范了放款人和借款人资格: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

征求意见稿要求,放款人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境外放款资金应在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利率和期限管理方面,利率和放款期限应商业合理,期限原则上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币种匹配方面,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回收;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回收。规制逾期行为方面,要求所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不存在逾期。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放款人有逾期风险预警、识别、报告义务。如出现逾期风险,放款人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涉及以人民币放款的应同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将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任一时点的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设置币种转换因子,以外币开展境外放款业务将额外占用境外放款额度,鼓励更多使用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进行适时调整。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展业过程中,各方应强化主体责任。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业务的真实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放款资金的使用,并报告异常情况。银行应做好放款与回收的审核监测。细化放款人和银行的违规情形。同时,与跨境担保、境外直接投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业务做好政策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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