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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

2025-10-31 11:19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优化工作流程,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于10月30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到2025年11月30日。

规定所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及金融监管总局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在具体实施程序上,金融监管总局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分类、分级办理机制。具体来看,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由同一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二)由下级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其上一级机构审查并决定;(三)由金融监管总局受理,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申请的提出,规定明确申请人应按照金融监管总局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向受理机构提交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说明申请事项,并提交各项申请材料。由下级机构受理、报其上一级机构决定的申请事项,前款申请材料的主送单位应当为决定机构。

若申请事项属于接收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申请人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出现五类情形之一时,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即:(一)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不应由本机构受理的;(二)超过补正期限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材料的;(三)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及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明确,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属于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申请。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涉及需要补正的,应当自补正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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