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养老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将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并鼓励试点理财公司发行10年期以上或者最短持有期5年以上等长期限养老理财产品。
业内人士认为,《通知》聚焦于促进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健康发展,立足理财公司行业实际,顺应养老金融发展规律,针对前期试点发现的堵点痛点,精准发力,重点施策,推动理财公司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为人民群众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为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稳步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
本次发布的《通知》共二十二条,包括稳步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不断完善养老理财产品设计、探索提供多样化养老金融服务、持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积极支持养老产业发展、切实加强风险管理等六方面要求。
“《通知》的发布是为了落实《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式养老事业 服务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及《银行业保险业养老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中‘进一步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等要求。”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通知》提出稳步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加强养老理财产品试点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统筹衔接。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试点期限3年。试点机构扩大至符合开业满3年、经营管理审慎等条件的理财公司。试点额度提高至各试点机构上年末净资本扣除风险资本后余额的5倍,金融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调整。
《通知》稳步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据该负责人介绍,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地区将扩大至全国,与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范围一致。试点期限延长至三年。试点机构扩大至符合开业满三年、经营管理审慎等条件的理财公司。试点额度提高至各试点机构上年末净资本扣除风险资本后余额的五倍,金融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调整。理财公司同时参与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业务的,新发行的养老理财产品可以自动纳入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名单。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试点期限三年。试点机构扩大至符合开业满三年、经营管理审慎等条件的理财公司。
完善养老理财产品和服务
《通知》进一步丰富养老理财产品形态,完善养老理财服务。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结合金融机构养老金融工作良好经验,提出进一步举措。支持理财公司投资与养老特征相匹配的长期优质资产,加大对健康产业、养老产业和银发经济的支持力度。支持理财公司完善养老理财产品设计,丰富产品形态,为投资者提供养老理财账户、养老理财顾问咨询、信息查询等多样化养老金融服务。支持理财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综合考虑养老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与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丰富养老理财产品形态。鼓励试点理财公司发行10年期以上,或者最短持有期5年以上等长期限养老理财产品。支持试点机构依法在养老理财产品购买、赎回、分红等方面进行灵活设计,更好匹配投资者个性化养老需求。二是支持试点理财公司为每位投资者开立养老理财账户,记载投资者持有养老理财产品份额及其变动情况,协助投资者做好养老资金储备和规划。三是支持试点理财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投资者提供养老理财顾问咨询服务,但应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做好利益冲突防控工作。四是支持理财公司投资与养老特征相匹配的长期优质资产,加大对健康产业、养老产业和银发经济的支持力度。
加强养老理财业务风险管理
《通知》进一步压实理财公司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要求理财公司建立健全长期考核机制。强化产品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健全风险化解机制。统一平台管理。
该负责人介绍,在产品端,加强产品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完善收费模式,增强投资者投资体验。在投资端,坚持审慎稳健的投资策略,健全风险化解机制,促进产品稳健运行。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信息交互和数据交换应当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理财行业平台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理财公司将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投资人员和销售人员考核评价和薪酬体系。新发养老理财产品时应当将产品业绩展示与基础资产表现相挂钩,客观反映基础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应向投资者提示产品在不同风险条件下的收益结果可能性,引导投资者建立合理预期。要求理财公司应当规范运用养老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研究建立养老理财产品多重风险缓释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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