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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银行间债市回购放开

2025-09-30 11:10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再次迈出重要一步。

9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支持可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所谓回购交易,是指国际市场上广泛应用的一种流动性管理工具。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介绍,开展上述业务不仅有利于满足市场需求,进一步增强人民币债券资产吸引力,也有利于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助力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协同发展。

丰富境外投资者流动性管理“工具箱”

从业务覆盖面看,根据公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包括通过直接入市和“债券通”渠道入市的全部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者类型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上述机构能够展开的债券回购业务,包含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形式。公告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时,相关资金收付应当符合其现券交易对应投资渠道的资金及账户管理规定。在合格境外投资者渠道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应当遵守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账户、资金汇兑管理有关规定。

在交易方式方面,公告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公告发布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将采取国际市场通行做法,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同时,为便利已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平稳过渡,此类机构在过渡期内仍可按照原模式开展交易,过渡期为自公告实施之日起12个月。

“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扩大开放,是加快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的又一重要举措。此举进一步拓展了人民币债券的应用场景,令中国债券市场的‘磁吸力’持续释放。”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行长兼资本市场及证券服务部联席总监徐飞告诉《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此次将回购业务扩展至已开展银行间现券交易的“全球通”“债券通”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等所有类型的境外投资者,进一步丰富了投资者的流动性管理“工具箱”,不仅有助于减少其投资组合波动,还可以拓宽其融资渠道,控制资金成本。

强化穿透式监管和监测

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取得积极成效,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数量和持债规模扩大,通过债券回购业务开展流动性管理的需求不断增加。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25年8月末,共有来自80个国家和地区的1170家境外机构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持债总量约4万亿元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有序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对外开放,自2015年起,支持境外主权类机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2025年,与香港金管局共同推出以“债券通”北向通债券为标的的离岸回购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在持续推动对外开放的同时,金融管理部门在风险防范方面也做了充分的考虑,并安排了相关措施。

“统筹开放和安全是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的基础,也是推进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重要原则。我们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加强交易、托管、结算、汇兑等环节的设计,实现资金闭环管理,并通过交易托管数据报告等方式,强化穿透式监管和监测。”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悉,交易对手方面,通过“债券通”渠道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初期沿用现券交易机制,与做市商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做市商应具备较强的资金和债券报价能力,将从“债券通”做市表现优秀的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中遴选,并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名单。

在额度管理方面,做市商资金融出限额遵守跨境人民币同业融资业务统一管理框架,境外机构投资者正回购余额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杠杆率规定实施管理,具体要求由银行间市场基础设施发布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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