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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规范优化行政处罚工作

2025-03-17 16:54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3月14日,金融监管总局就《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处罚办法》全文共计10章100条。据介绍,《处罚办法》是在《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形成,规范优化机构改革后的金融监管行政处罚工作。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处罚办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总结多年监管实践经验,在完善行政处罚决策及相关办理流程、优化管辖及协同机制、改进调查取证及当事人权利救济规则、强化全流程监督管理和数字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的工作要求,有助于推动金融法治彰显,提高金融监管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性与科学性,引导金融机构形成正确的行为预期,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办法》明确四方面工作要求:一是规范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明确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二是优化送达方式。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律文书以传真、电子邮件、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等能够确认当事人收悉的方式送达。三是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经事先告知,对拟处罚决定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对当事人进行事先告知;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四是完善执行程序规定,包括优化延期缴纳、分期缴纳罚款相关规则。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优化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相关规则,《处罚办法》明确: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经金融监管总局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而《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在此条规定中,则明确需“由分管立案调查部门的负责人批准”。

在规范执法流程、加强执法监督方面,《处罚办法》优化处罚决策机制,增加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完善调查取证规则。明确行政处罚立案前通过现场检查、核查、稽查等方式依法获取的证明材料,符合行政处罚证据要求并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

《处罚办法》还将构建可回溯、全流程、智能化的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处罚全流程的即时性、系统性管理。构建行政处罚后评估等行政处罚指导监督机制。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加强对系统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行政处罚跟踪评价机制,对行政处罚各环节工作加强全流程监督。此外,《处罚办法》还规定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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