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进一步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修订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早在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同时发布《暂行规定》,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互认机制实施以来,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平稳推进,有力支持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为更好发挥两地基金互认机制的积极作用,证监会开展调研听取了境内外市场机构的意见,综合各方主要诉求及关切,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基金互认安排。
《管理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按照稳步有序、逐步放开的原则,将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80%。二是适当放松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的转授权限制,允许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集团内海外关联机构。三是为进一步拓展互认基金范围预留空间。香港互认基金类型中增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类型”,可为未来更多常规类型产品纳入互认基金范围预留空间,更好满足两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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