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27日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王胜邦在回答《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提问时表示,金融监管总局正在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推动《保险法》的修订。
三方面推进法治建设
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王胜邦指出,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现已形成了以《保险法》为统领,国务院颁布的三个保险方面的条例和二十几部监管规章为主体、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这个体系运行多年来,为保险业稳健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支撑作用。
如何推进保险领域法治建设?王胜邦表示,一是推进《保险法》修订。1995年,我国颁布了《保险法》,2002年、2009年分别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的形势和保险业改革发展需要做了较大修订,之后又做了两次补充和完善,延续到现在。
王胜邦介绍,《保险法》的修订整体上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问题导向是解决目前保险业运行、保险业监管、保险机构风险处置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一些短板,目标导向是进一步为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奠定法治环境、法律基础。
二是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本的制度体系。王胜邦指出,过去保险监管主要强调行为监管,主要是对保险产品设计、保险产品销售、保险公司理赔行为等微观行为的监管,目的是防止保险公司不当经营损害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利益。此次《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本的制度体系。强调风险为本的监管,不仅仅是强调微观的具体经营行为,而是强调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健性。
“保险公司经营稳健了,依法合规经营了,保单持有人利益就会得到很好的保障。”王胜邦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系统梳理现行的保险监管制度,优化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资金运用以及保险责任准备金等方面的监管制度,构建一套逻辑清晰、系统全面、要求明确、重点突出的风险为本的监管框架,为保险公司的审慎经营确立清晰边界,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增强保险业的稳健性。
三是进一步完善保险业的监管执法机制。王胜邦认为,除了有法可依,还应有很好的执法。“我们争取在金融监管总局内部建立起责任更加清晰、分工更加明确、更加配套一致的监管框架,同时加大与外部监管部门的合作和配合,共同维护好保险业的市场秩序。”他表示。
严厉整治保险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强监管、防风险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针对《若干意见》提出的防范风险的重点工作,王胜邦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将从三个方面进一步部署。
具体来看,一是打造保险业稳健运行的微观基础,包括要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加强保险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监管,建立正确的业绩观、发展观,以及可持续的业务模式。二是持续强化风险监测分析,进一步完善保险业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尽可能在早期发现行业面临的风险,尽早采取监管措施。三是通过现场检查、稽查、行政处罚和监管强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在保险业,长期以来存在着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我们要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要严厉整治保险公司隐匿不良、利益输送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造成严重风险、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键人、关键事和关键行为加强监管,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强制措施、通报曝光和与其他部门的行刑衔接等措施,确保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依法合规。”王胜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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