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解释》明确,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列为洗钱方式之一。同时,《解释》进一步完善了“自洗钱”犯罪、“他洗钱”犯罪、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洗钱犯罪与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金融犯罪、腐败犯罪等上游犯罪有着紧密联系,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应依法惩处。202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陈学勇在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3年来,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洗钱罪刑事案件共计2406件、2978人,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活动已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
完善认定标准 注重事实依据
据了解,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刑法条文作了重大修改,受此影响,迫切需要对现行洗钱刑事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就洗钱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本次施行的《解释》共13条,涉及多方面内容。在“自洗钱”犯罪认定标准方面,陈学勇介绍,认定“自洗钱”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洗钱的故意和洗钱的行为,否则不能认定。
对于“他洗钱”的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王新解释称,在实践中,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办案时,应当调查核实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作为推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基础事实依据。
哪类洗钱罪最应受到严惩?对此,《解释》明确,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随着金融科技和网络通讯手段发展,不法分子借助虚拟货币等新型支付手段开展洗钱活动,无疑增加了资金划转的隐匿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就曾披露过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非法买卖外汇的相关案例。陈学勇也指出,上游犯罪行为人通过地下钱庄利用虚拟币、游戏币等跨境转移资产,涉案金额高、查处难度大,对打击洗钱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在这一背景下,《解释》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明确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将依法从重从严惩处洗钱犯罪
近年来,中国司法部门依法从重从严惩处洗钱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均表示,将进一步依法严惩犯罪,加强犯罪治理及反洗钱国际合作。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陈鸿翔指出,未来,将依法从重从严惩处洗钱犯罪,加大对涉地下钱庄洗钱犯罪、利用虚拟币、游戏币等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自洗钱”犯罪。加大罚金刑判处和执行力度,依法追缴洗钱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同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分情况、区别对待,确保取得最佳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同时,陈鸿翔明确,要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将依法打击跨国(境)洗钱犯罪,积极探索打击跨国洗钱犯罪的有效路径和方式。大力加强国际司法协助,积极参与打击洗钱犯罪国际合作,加强国际追逃追赃,维护我国经济金融安全和发展利益。
1.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及其网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
2.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源:***”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至其他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