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国务院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条例》配套的重要部门规章,《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7月26日正式出台,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确保《条例》可落地、可操作、可实施,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不改变原有经营范围
《实施细则》共设置六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支付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具体看,主要包括明确行政许可要求、细化支付业务规则、细化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规定过渡期安排四项内容。
《条例》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这一变化曾引发业内关注。对此,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严芳在7月26日举行的媒体吹风会上表示,新的分类方式具有更好的扩展性,为支付行业发展和技术迭代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无论支付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如何,均可按照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有利于实现“同业务、同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严芳介绍,《实施细则》明确了新旧支付业务类型的“一一对应”关系,各类旧业务类型均可归入新业务分类中,不改变支付机构原有的经营范围。同时,各种新业务类型也可以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找到适用的业务规则,确保“有法可依”。
“人民银行正在根据新的业务分类方式,抓紧修订和完善现行制度,后续将按照立法程序有关规定,充分征求、吸收各方意见之后再推动出台。”严芳透露。
“由于实际业务付款和收款相分离,市场普及率最高的条码支付业务归类方式,预计未来仍将延续对应的业务类型,比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机构仍为线下实体商户提供服务,必须同时拥有‘储值账户运营Ⅰ类’业务许可和‘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牌照。”博通咨询金融业资深研究员王蓬博在接受《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采访时说。
部分支付机构过渡期放宽至12月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这意味着,由于各支付机构设立时间不同,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也不同。因此,《条例》出台后,换证过渡期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将过渡期设置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支付机构,拟继续从事核准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的,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换发长期有效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此外,个别支付机构需要一定时间调整以满足净资产有关要求。为确保平稳过渡,《实施细则》对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也设置了同等时长的过渡期。
此外,上述负责人还表示,考虑到17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离《实施细则》施行日较近,为保障这两批次支付机构具有充足的准备时间,《实施细则》将其过渡期放宽至12个月。
7月27日,记者查询人民银行官网发现,原定于2024年7月9日牌照到期的16家支付机构均已换发新支付牌照,有效期截止日更新为“2024年7月9日(过渡期至2025年7月9日)”,其业务类型也已按照新的业务类型即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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