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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一刀切”造成执法僵化 金融监管总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

2023-12-13 15:57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严格公正执法,维护行业秩序,12月1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落实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

制定《办法》是金融监管总局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

据介绍,在处罚追溯时效方面,《办法》明确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诉时效延长至5年,同时明确违法行为连续状态、继续状态的判断标准;在对裁量阶次适用方面,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提高执法可操作性;在处罚种类适用方面,考虑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使用频率较高,明确了罚款的裁量幅度标准、违法所得的认定及计算标准等;在强化自身约束方面,对于在行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

《办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明确处罚裁量权定义,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明确“从旧兼从轻”、处罚时效认定等适用规则。

就“从旧兼从轻”,《办法》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行政法规、银行保险监管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处罚时效上,根据《办法》,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

《办法》还细化了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明确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据介绍,《办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明确认定人员责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岗位职责、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

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

《办法》进一步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计算方式。计算违法所得时,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应当在违法所得款项中扣除,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能够证明直接相关的税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予以扣除。

银行业罚款幅度:《办法》列分法定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法定罚款幅度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法定罚款幅度为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法定罚款幅度为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共计四类。每一类分别把握从轻、适中、从重罚款的标准,例如,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照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本数)、100万元至150万元(不含本数)、150万元至200万元的标准,分别把握从轻、适中、从重罚款。

保险业罚款幅度:从轻罚款,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40%以下处以罚款;适中罚款,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40%以上、70%以下处以罚款;从重罚款,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以上、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幅度内处以罚款。

预留一定裁量空间

处罚实践较为复杂,市场主体情况差异大,《办法》如何平衡统一性与灵活性?

金融监管总局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明确了不同裁量阶次的内涵以及具体适用情形,对使用频率较高的罚款处罚,规定了幅度标准,提高执法可操作性。考虑处罚实践的复杂性,预留一定裁量空间,对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种类裁量情节等复杂情形,允许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裁量尺度,避免“一刀切”造成执法僵化。

《办法》还明确,金融监管总局省级派出机构可以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根据《办法》对辖内行政处罚阶次、幅度以及适用情形进行合理细化量化。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

同时,对于滥用处罚裁量权,《办法》也作出了规定,对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种类和幅度等严重违反行政处罚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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