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发布通知称,对《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3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此次修订既为了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和货币政策调控的新形势,也为了适应大额存单市场发展的新要求。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货币政策调控框架持续完善,大额存单市场迅速发展,相关发行和交易规则发生了重要变化,此前出台的《暂行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或者将来市场发展和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近年来大额存单在银行存款中的比重总体上升,其量价情况也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产生重要影响,需要进一步明确大额存单市场管理要求,推动大额存单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招联首席经济学家董希淼分析,与2015年公布的《暂行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有三点变化。一是将个人投资者认购起点从30万元正式降至20万元,降低参与门槛、扩大普惠性,更好地满足储户对大额存单的投资需求;二是明确大额存单可通过银行自有渠道及经认可的第三方平台进行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有助于增强产品流动性,避免资金过度“锁死”;三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重大事件发生后发行人须及时在官网及指定平台披露,同时增加存款类金融机构债券回购利率(DR)等定价参考指标,为浮动利率产品创新留出空间。
“对银行而言,大额存单是稳定中长期资金来源和优化负债久期的重要工具,同时具备可转让属性使其在流动性管理上优于普通定期存款。”博通咨询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王蓬博认为,门槛下调扩大了合格投资者范围,有助于提升产品流动性,也使更多中高净值客户能参与这一类存款工具,对银行稳定负债结构有实际作用。此外,增强大额存单的流动性是提升市场活跃度的关键安排,这意味着未来投资者有望在合规的第三方金融平台上买卖大额存单,进一步增强产品二级市场活跃度。
出于为后续大额存单发展预留政策空间的考虑,《办法》还丰富了大额存单定价参考指标。董希淼表示,央行将浮动利率大额存单的计息基准从单一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扩展为Shibor、DR或其他认可的利率,旨在构建更可靠、多元的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弥补原有机制的不足。此举既与国际上普遍采用无风险基准利率的改革趋势接轨,又能通过“政策利率—DR—市场利率”链条疏通货币政策传导,为未来浮动利率产品创新预留空间,同时给予投资者基于不同风险偏好的选择。
业内普遍认为,此次修订是利率市场化改革深化的一步,有望在低利率环境下重塑大额存单的吸引力,实现投资者、银行与市场的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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