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2月25日对外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标准不完全一致等问题,亟需构建适合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统一监管规则,强化信息披露行为监管。
办法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提升监管一致性。同时,充分尊重三类产品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客观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一方面,区分公募和私募产品要求,对公募产品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披露内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对私募产品则参考同业监管实践,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另一方面,制定三类产品各自的信息披露自律规范。
此外,为保障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办法要求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确需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历次调整情况。考虑到部分存量产品历史生命周期较长,办法施行前的历史业绩基准对当前投资者参考价值相对较小,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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