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参考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经验,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构建了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在具体实施上,按照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等,将商业银行分为三档并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同时,对不同档的商业银行设置差异化监管标准,要求不同档银行适用与之相匹配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作为银行业资本监管的一个重大创新,这不仅是在有效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而且有助于在不放松金融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提高金融监管匹配性,推进银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
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看,巴塞尔协议对不同规模商业银行进行差异化资本监管,允许监管机构在保持银行体系稳健运营的前提下,根据银行的风险特征和系统重要性,确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和监管行为,从而切实做好金融监管的匹配性。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在总结危机教训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Ⅲ更加重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参考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度等选择部分银行机构列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并对其提出附加资本要求。美国、欧洲、日本也根据资产规模等对银行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要求。
从我国银行业实际看,我国银行业机构数量众多,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风险特征差异较大,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数超过4400家,包括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余是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大型银行资产规模超过40万亿元,综合化、国际化、集团化发展特点突出,业务结构和关联度复杂,也有资产规模不足百亿元的小银行,聚焦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本地化经营,业务结构和服务对象相对单一。对此,确实有必要根据商业银行机构实际情况开展差异化资本监管。
就实际情况而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与其规模呈现一定的负相关关系,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高,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简单采取同一资本监管标准,可能造成不同银行面临不同的资本压力。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数据,今年6月底,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依次是18.31、13.61%、12.71%、13.08%、12.44%。近年来大致一直维持这种格局态势,可见不同规模银行所面临的资本压力不同。这也意味着,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降低中小银行特别是小型银行风险计量的敏感性和实施难度现实意义明显。
综合来看,面对经济社会高质量金融服务需求,多层次、多类型银行机构发展的现实,继续实施统一的、复杂度较高的资本计量标准方法,将提高小型银行的实施难度和合规成本。在坚持资本充足率标准要求不放松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类型金融机构业务特征和风险差异,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是提高监管效率、推动银行业差异化发展、促进金融资源合理分配的关键所在。这有助于促进大中型银行提高风险计量的精细化水平,适度减轻小型银行的资本计量负担,更加契合小型银行的业务实际,对于促进银行尤其是中小型银行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总之,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不仅有利于大型商业银行更好发挥其服务实体经济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作用,也有助于适度减轻小型银行的资本计量和信息披露负担,降低中小银行机构合规成本,引导其立足当地,发挥支农支小、服务县域和小微企业的优势,服务好各类下沉客户,还有助于中型银行结合自身特点优势,开展差异化经营。最终有效推动不同类型银行合规有序发展,在不降低金融监管标准的情况下,为不同规模类型的银行发展提供更加契合实际的金融监管环境,以充分发挥不同类型银行的优势特点,推动银行业高质量发展,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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