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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企贷”来了

2023-06-26 11:04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出台《“前海港企贷”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今年2月,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其中提到“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小微企业在500万元人民币的限额内从境外银行获得人民币贷款”, 为贯彻落实该意见,便利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小微企业开展跨境融资,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制定了《指引》。

《指引》旨在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小微企业,在一定限额内获得人民币外债。即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港资小微企业,可在不超过500万人民币的额度内借用外债,外债债权人限定为境外银行,提款币种限定为人民币(“前海港企贷”)。

参与“前海港企贷”的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主要包括:注册在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内且成立时间为半年(含)以上的港资小微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类金融企业,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指引》特别强调,企业通过“前海港企贷”借用的外债,应调回境内并在经营范围内使用,遵循以下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理财投资(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不得转借其他企业。

此外,《指引》明确,企业未按本指引办理“前海港企贷”业务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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