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印度尼西亚银行2020年9月30日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中国人民银行和印度尼西亚银行宣布自2021年9月6日起正式启动中印尼本币结算合作框架。此举是两国央行深化货币金融合作的重要里程碑,有助于形成人民币/印尼卢比直接报价,扩大两国经贸往来中本币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自2021年9月6日起,以下商业银行作为特许交叉货币做市商(ACCD),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中印尼本币结算合作框架下的人民币/印尼卢比相关交易业务。
中国可办理交易业务的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宁波银行、印度尼西亚曼底利银行上海分行、马来西亚马来亚银行上海分行、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印度尼西亚可办理交易业务的银行为:印尼中亚银行(PT Bank Central Asia Tbk)、印尼曼迪利银行(PT Bank Mandiri (Persero) Tbk)、印尼马来亚银行(PT Bank Maybank Indonesia Tbk)、印尼宝石银行(PT Bank Permata Tbk)、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雅加达分行(Bank of China (Hongkong) Ltd)、工商银行(印度尼西亚)有限公司(PT Bank ICBC Indonesia)、中国建设银行(印度尼西亚)股份有限公司(PT Bank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Indonesia Tbk)、印尼人民银行(PT Bank Rakyat Indonesia (Persero) Tbk)、印尼国家银行(PT Bank Negara Indonesia (Persero) Tbk)、印尼金融银行(PT Bank Danamon Tbk)、华侨银行(印尼)有限公司(PT Bank (OCBC) NISP Tbk)、大华银行(印尼)有限公司(PT Bank UOB Indonesia)。
1.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及其网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
2.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源:***”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至其他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