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政府印发《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包含总则、防范、风险处置、附则等四方面共计31条,适用于全省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全方位开展常态化宣传教育
实施细则提出,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加强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并切断传播渠道,全方位开展常态化宣传教育。
实施细则要求,辽宁全省建立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机制,防非打非牵头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常态化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以政策解读、案例剖析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领域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实施细则明确了参与该工作的具体部门。实施细则指出,建立健全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直有关部门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辽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驻辽金融管理部门”)参加的省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协调推进机制(以下简称“省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驻辽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各级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加强执法设备设施等保障,探索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等执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各地区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
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
在防范工作方面,实施细则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分级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开展常态化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省防非打非牵头部门应当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强化数据赋能,开展风险数据分析、研判、预警,及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下发线索、提示风险。
实施细则要求,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落实管行业必须管风险要求,全面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防非打非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本级防非打非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监测,动态研究广告监测的内容及重点。
防非打非牵头部门应当与驻辽金融管理部门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驻辽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警示约谈可能存在风险的单位和个人
实施细则提出,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防非打非牵头部门和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实施细则提出,防非打非牵头部门对通过发现、举报、移送、交办等各类渠道获得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线索研判后分类办理。
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配合调查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主体将依规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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