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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发布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16项举措

2024-02-27 16:55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有关要求,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若干举措》(以下简称《若干举措》),共提出5个方面16项具体举措。

《中国银行保险报》了解到,此16条具体举措是以国家政策为引领,立足辽宁省发展实际,进一步整合金融资源、优化金融供给结构,以金融促进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进而助力实施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和重大技术创新策源地建设。

《若干举措》针对孵化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企业金融需求显著不同的特点,综合运用“贷、投、保、担”等各类金融资源给予分类支持,实现金融早介入、早服务,满足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金融需求。

针对不同阶段企业 精准提供金融产品

《若干举措》提出,做好科技金融对接服务。依托辽宁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吸引集聚各类金融资源,建立全省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库,提高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效率,满足全生命周期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

对于孵化期企业,支持对接天使(创业)投资基金、地方金融组织,鼓励金融机构创设“创业类”首贷产品,给予创业资金支持,推动新设企业实现“从0到1”突破。对于初创期企业,支持对接风险投资基金,提供首贷续贷、投贷联动类金融产品,促进企业实现持续发展。对于成长期企业,支持对接股权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科技担保、科技保险、保理租赁等机构,满足企业扩大生产、市场拓展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对于成熟期企业,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引领产业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支持科创服务平台设立地方金融组织

《若干举措》提出,促进原始创新孵化和科技成果成功转化。围绕原始创新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开发金融产品。鼓励银行机构针对国家和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等定制金融产品。符合条件的科技担保公司按照“应担尽担”原则为相关“创业类”金融产品提供融资增信服务,对出现的代偿风险,省级财政给予不高于40%的风险补偿。

支持科创服务平台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支持科创类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联合头部企业(链主企业),依法依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依托服务平台、头部企业(链主企业)的信息和资源优势,为科技型企业和项目提供早期、高效、便利的资金融通、设备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等服务。

试点设立城际融资撮合中心

《若干举措》提出,辽宁将试点设立城际融资撮合中心。推动以辽宁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线上”数据资源与沈阳产业金融会客厅“线下”服务载体为依托,试点设立城际融资撮合中心,发挥沈阳金融资源相对集中的优势对沈阳都市圈周边城市形成辐射带动作用,为城际间创新创业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投融资等信息查询和融资撮合、融资路演等常态化服务。

提高科技型企业首贷获得率

在推动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方面,《若干举措》提出加大首贷续贷支持力度。具备条件地区要持续用好首贷中心贴息等政策,提高科技型企业首贷获得率。鼓励具备条件地区出台政策,支持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类产品,降低科技型企业续贷成本。发挥政策性资金引导作用,扩大“辽科贷”“辽知贷”产品投放规模。

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配套政策。做好科技型企业与评估机构、银行机构间对接撮合服务,持续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

打造“金信贷”特色服务专区

推动数字赋能金融创新。《若干举措》提出,加快数据要素集聚,探索建设数据交易所。推动辽宁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利用“企业创新积分”等评价模型,为科技型企业进行“信用画像”,与金融机构共同开发“批量化、高效率、免抵押”的数字金融服务模式,联合金融机构打造“金信贷”特色服务专区。汇集金融机构科创类产品,建立金融产品超市,为科技型企业线上融资提供“一站式”服务。

推进投贷联动接力式融资。《若干举措》要求,推动银行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公司深化合作,探索开展“贷款+外部直投”业务,在科技型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以投贷联动方式为科技型企业融资。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科技信贷保障险等产品

在提升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方面,《若干举措》提出,提供综合性保险保障。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支持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创业费用损失险、产品研发责任险、科技成果转化损失险、科技信贷保障险等产品,为企业在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保障。争取保险资金以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在满足多样化融资需求方面,《若干举措》要求,加强政银担企对接服务,引导金融机构、科技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

支持各市设立或引进专业化地方金融组织

在集聚科技金融机构方面,《若干举措》提出,积极支持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辽设立专业子公司、科技金融事业部、科技支行、创新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争取金融机构总部在资源配置、创新权限、业务审批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各市设立或引进专业化地方金融组织,为创业项目、科技型企业差异化融资需求提供有效补充。

支持各市政府发展科技金融,细化整合现有科技金融扶持政策,创新政策资金投入方式,综合运用奖补激励、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引导基金、政策性担保等支持资金,优化办公住房、人才引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推送等政策与服务,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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