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互动交流 办事服务 专题专栏

辽宁启动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2023-10-24 14:53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为全力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贯彻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根据《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宁就做好2023年度辽宁省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发布通知。

通知明确,贴息对象为同时满足四项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具体条件为有效期内的辽宁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贷款发生在辖内各类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与银行机构正式签订借款合同,且贷款资金已拨至企业账户;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不良信用记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等。

贴息标准为自2023年1月1日起发生的,经银行机构审核批准,向符合贴息对象条件的企业发放且实际产生利息的流动资金贷款,对其给予资金贴息。申请贴息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00bp。对申请贴息的流动资金贷款,以年化利率2%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为一年,贷款期限高于一年的按一年贴息,实际贴息期限低于一年的按实际执行。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一笔贷款,已享受国家或省级其他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

通知明确了申请流程和工作要求,提出2023年10月16日-12月31日,贴息对象可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后,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材料,根据复核、征求意见及公示结果,辽宁省工信厅形成拟贴息企业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后按程序会同省财政下达补助资金。要求引导各银行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利用人民银行低成本政策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不得因企业享受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而对其提高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如发现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贴息资金,3年内不得申报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及其网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

        2.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源:***”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至其他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