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起,辽宁开始实施新的《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6月30日印发该规则,明确该规则适用于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查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规则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裁量阶次。
《中国银行保险报》梳理发现,规则要求,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结合“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人主观故意程度”“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程度”“违法行为社会影响程度”“其他影响处罚裁量的因素”等情节因素综合裁量。
规则明确,当事人有“属于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即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等情形之一,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规则明确,当事人有“属于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主体”“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事人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地方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两年内实施累计三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原则上,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时,不得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减轻处罚应当综合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定处罚最低幅度以下进行行政处罚。
《中国银行保险报》了解到,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幅度的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核实。规则要求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使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该局将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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