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沈阳市房产局联合沈阳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发展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委网信办、辽宁银保监局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16条具体措施,旨在通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联合监管,着力解决住房租赁市场在市场主体监管、租赁交易行为、住房租金监管及租赁纠纷调解等方面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目前,《规定》已经开始执行。
《规定》要求加强房源真实性管理、规范租赁经营收费、相关部门按季度发布住房租金参考价等。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规定》要求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提出对住房租赁企业需开展租金监管业务的,相关部门要督促开立监管账户,实行租金、押金监管。同时,金融机构要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与房产部门共同加强对“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企业的监管。《规定》明确,要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对住房租赁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并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住房租赁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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