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省政府获悉,山东近日出台15条措施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不得为政府证券发行、政府平台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力争3年到5年内实现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
新规要求山东各市要积极培育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及时整改或出清虚假出资、直接或变相抽资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各县(市、区)可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入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保2020年年底前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市级全覆盖,并向经济相对发达、需求旺盛的县(市、区)延伸,加快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在深化银担合作方面,山东将积极支持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龙头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放审批权限、实行优惠政策、开展产品创新、提高融资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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