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跨省域业务管理,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融资担保公司跨省域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每半年自查一次,并向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市信用担保同业公会协助督促融资担保机构主动报告、及时报告,依法接受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对于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深圳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纳入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序列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辖内融资担保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金融监管局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深圳市信用担保同业公会每季度将上述情况汇总后报送至深圳市金融监管局。
此外,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未按要求向我局报送业务开展情况的,将按《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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