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募基金改革的关键环节,业绩比较基准新规如期落地。近日,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步起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展示、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具体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规则征求意见,有利于完善公募基金的基础性制度,填补监管规则的空白,推动境内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规范化;有利于提高主动投资纪律性,促进公募基金形成更加稳定清晰的投资风格,更好发挥公募基金的价值投资工具属性;有利于引导行业机构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初心,专注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回报,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
为公募基金划定“业绩标尺”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产品定位和投资目标为基金设定的业绩参考标准,可以发挥“锚”和“尺”的功能作用。其中,“锚”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明晰投资风格、约束投资行为,防止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漂移”,提高投资稳定性;“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衡量基金是否跑赢市场,并据此对基金公司高管和基金经理进行考核。从监管实践看,当前我国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在制度安排和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为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规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切实发挥业绩比较基准表征风格、约束投资和衡量业绩等功能作用,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起草了《指引》。
《指引》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业绩比较基准应当体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和投资风格,一经选定则不得随意变更。二是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全流程内控机制,提高内部决策层级,确保投资风格稳定性。三是发挥业绩比较基准的评价作用,规范薪酬考核、基金销售、基金评价等对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要求。四是健全多道防线,在基金管理人自我约束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和基金托管人监督。
富国基金认为,《指引》分别从制度设计、内控管理、外部监督等全链条发力,为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划定了“业绩标尺”,推动行业更精准地衡量投资业绩。《操作细则》就业绩比较基准的实操落地进一步细化,规范业绩比较基准展示、管理人基准选取、托管人外部监督等机制。
强化基准约束作用
从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看,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投资者形成对基金产品风格的基本认识和对预期风险收益特征的基本判断,从而提升投资体验。
《指引》《操作细则》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充分体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约定。《指引》《操作细则》要求管理人根据产品定位、投资风格和业绩比较基准任命具备相关投资研究经验的基金经理,且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化,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化、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者排名而变更基准。
为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此次新规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提出了全链条、全流程的高要求。《指引》《操作细则》明确,管理人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的全流程管控机制,为业绩比较基准发挥功能作用提供保障。提高基准选取的决策层级,由公司管理层对基准选取进行决策,并对选取基准的代表性、约束性和持续性承担主要责任。强化内部监督力度,由独立部门负责监测基金投资相对基准的偏离情况,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偏离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判断,从而对基金经理投资形成监督约束;合规负责人定期对内控机制进行检查,重点关注纠偏机制的有效性。
从本源看,业绩比较基准是衡量基金投资业绩的标准。但实践中,管理人、基金经理更加热衷全市场业绩排名特别是短期排名,基金经理的薪酬考核也与业绩比较基准无关。
为此,《指引》《操作细则》要求,一方面,明确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体现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在衡量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管理人应当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另一方面,规范基金评价评奖机制,改变全市场排名导向,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以更加科学客观地衡量基金投资业绩、风险控制能力和风格稳定性。同时,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在进行权益类基金投资业绩排序或者排名时,应当结合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合理分类。
与此同时,为推动各方归位尽责,构建相互约束、良性循环的行业生态,《指引》《操作细则》对其他市场机构也提出相应要求。
推动平稳过渡
业绩比较基准改革是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的系统性工程。中金公司认为,整体来看,《指引》及《操作细则》以增强公募投资行为稳定性、明晰产品投资风格、提升投资者获得感为目标,从基金管理人内部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设定、变更、披露规范,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方面,到外部加强托管、销售、评价等方面,全链条、多维度地完善业绩比较基准的监管要求,依照“由始至终,规范监督,强化约束”与“由内至外,落实主体,夯实责任”两条主线并重推行。
记者了解到,为稳妥推动行业机构落实指引、操作细则,更好引导公募基金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提升投资者获得感,中国证监会还将会同基金业协会做好以下工作。
推动平稳过渡。指导行业机构在规则过渡期内,稳妥做好存量产品的基准优化变更工作,使基准更加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和基金实际风格,确保不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
研究建立基准库。基金业协会将组织成立行业专家组,研究建立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基准库未来将用于鼓励、引导行业机构规范选取表征权益资产的基准要素。
强化利益绑定。按照《行动方案》安排,下一步还将修订出台薪酬考核规则,细化基金经理薪酬考核具体指标要求;完善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监管体系,将业绩比较基准相关考核指标纳入有关指标体系;常态化注册与业绩比较基准挂钩的浮动管理费基金产品。通过多种方式,全面强化基金管理人、高管和基金经理与投资者利益的绑定机制,切实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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