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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规则与罚单双管齐下 剑指债市乱象

2025-08-13 10:49
来源:金融时报

8月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一连披露5份罚单,均涉及债券一级发行环节违规,如“自融+代持”“隐蔽性返费”等,被处分对象涵盖信用评级机构、私募机构和期货公司。

就在前一日,《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报价自律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这也是交易商协会在不到两个月内,第三次发文明确债券承销费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

“针对债券发行承销环节乱象频出,交易商协会通过完善相关自律规则、及时查处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与市场约束,有效发挥警示惩戒效应。”在业内人士看来,无论是发行人、承销商还是投资者,均应严格遵守自律规定,履行合规义务,协力净化市场生态,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和服务实体功能有效发挥。

评级作业不独立  中证鹏元被予以警告

交易商协会开出的5份罚单中,受处分对象包括1家信用评级公司、1家期货公司及3家私募机构。且私募机构中的两家均已被撤销私募管理人登记。

具体来看,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存在四方面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是向潜在受评对象发送级别提升建议方案。二是在评级协议签订前,评级分析人员与市场营销人员共同与企业接触,未按要求进行有效隔离。三是在评级协议签订前,评级分析人员实质开展评级作业。四是在某企业相关核心资产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前出具评级等级,评级依据充分性、可靠性不足。

根据相关自律规定,交易商协会决定,对中证鹏元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市场营销、评级作业等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作为银行间市场的主要中介机构之一,信用评级机构发挥着缓解信息不对称、揭示信用风险、助力债市发展的功能和作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的执业原则。

“信用评级机构直接‘下场指导’受评企业,为其提升评级提供路径和建议,背离独立展业基本要求。”有业内人士表示,信用评级机构在展业过程中,与委托人之间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只有切实做好管理,才能保障信用评级结果的公正。

协助结构化发债  4家机构均受处分

在被交易商协会处分的5家机构中,有4家均涉及协助发行企业违规发债。

具体来看,上海复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煜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煜宁”)作为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投资顾问,通过自身管理的资管产品协助多家发行人非市场化发行,并收取大额财务资助或代持服务费。相关行为违背了发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影响市场秩序,均被交易商协会予以严重警告。

上海寰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寰财”)通过自身管理的私募基金嵌套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后,协助某发行人“自融”发行,被交易商协会予以警告。

中原期货则因未审慎核查其管理的资管产品穿透委托人与投资标的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客观上协助某发行人“自融”发行,被予以警告处分。

“有个别发行人为促成债券成功发行,通过相关方出资成立或认购资管产品,以发行时申购或上市后接回等方式,购买自己的债券。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等资管产品管理人为收取‘通道费’,协助发行人‘自融’,极大扰乱了市场发行秩序。”业内人士说,在结构化发行的违规行为中,私募基金频繁牵涉其中,近年来,因此受到自律处分的机构不在少数,更有甚者会主动参与“自融”发行并提供全方位服务,如收取发行人“返费”或为相关方代持债券等。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受处分的上海寰财和江苏煜宁在去年均已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撤销登记。

其中,成立于2015年的上海寰财,因涉及多项违规事实,包括与关联方共用办公场所、法人无从业资格、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未按要求提供检查材料等,在2024年10月被中基协决定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江苏煜宁原名江苏嘉和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源”),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2022年9月更名为江苏煜宁,此前主要从事股票/期货量化交易,发行FOF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

去年6月,中基协披露的一份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嘉和源因存在向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保证投资本金及收益;利用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协助相关公司发债,认购并持有相关债券,同时向债券发行方或其关联方收取费用,提供项目咨询、债券代持等服务;虚假填报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等违规行为,被中基协取消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承销费“内卷”遭整治

在债券发行环节,主承销商承担着“守门人”的核心责任,其能否依规履责,直接关系着债券发行的质量,也是维护市场信用根基、防范风险传递的源头防线。

此次《通知》发布前,交易商协会已于6月16日、7月30日先后两次发文,强化银行间债市发行承销自律管理,要求主承销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率报价参与债券项目竞标”。同时,对6家主承销商低价中标承销费、发行人涉嫌引导价格等情形启动自律调查。

“《通知》落地,希望能通过更严格有效的规则约束低效‘内卷’承销费的行为,让债券承销回归价值服务本质。”业内人士说。

具体而言,《通知》对承销费报价明确要求,主承销商应建立、健全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管理制度,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报价参与债券项目竞标;真实、合理测算承销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人力成本、差旅费、运营成本、系统建设成本及其他必要业务支出等;按时向交易商协会报送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券承销成本,并将资产证券化产品承销成本单独计算列示。

同时,交易商协会对不按规定报价的主承销商也明确了相应处分措施:对于主承销商报送的承销成本明显有失客观和行业公允的,将进行重点核查和约谈,并进行公示;对于主承销商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报价、发行人干扰主承销商承销费报价等行为,市场成员可投诉举报,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自律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发行人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设置主承销商比选评分指标,充分考虑主承销商的专业水平、市场声誉等因素,不得干扰主承销商独立、客观的报价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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