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操纵市场都是监管部门严打的重点领域。近日,《金融时报》记者从最高检、证监会召开的“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4年,中国证监会对42起操纵市场案件作出处罚,罚没金额49.5亿元,同比增长42.2%,其中,千万元以上罚单占比41.9%,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操纵犯罪案件32件,移送犯罪嫌疑人104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艳春表示,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加大对操纵行为的打击力度。
国浩金融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黄江东认为,上市公司等资本市场参与主体要充分认识“零容忍”监管态势下操纵市场刑事立案追诉门槛大幅降低、行刑衔接更为紧密的监管执法与司法环境,不可心存侥幸打“擦边球”。
操纵类案件呈现出新特点
操纵市场行为“寄生”在市场肌体中,扭曲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致使买卖方向、报价金额和成交数量等市场信号失真,误导交易决策。这实质上是欺骗中小投资者买进卖出,而违法者在极短时间内获取巨大利益、赚得盆满钵满,全身而退后,价格经历暴涨暴跌,往往“一地鸡毛”,中小投资者的股票“砸在手里”甚至血本无归。其中,有的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证券数量多,不但影响市场内在稳定性,严重者还会干扰监管政策传导,诱发市场风险,因此,相关违法行为始终是证监会打击惩处的重点。
随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结构不断丰富、市场深度不断拓展,操纵类案件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据何艳春介绍,有些操纵类案件从利用资金优势的传统“坐庄型”操纵向基于特定时段和关键时点的短线化操纵演进;借助配资资金或资管产品实施“加杠杆”、游资抱团炒作的“团伙型”操纵数量增多;上市公司“内部人”组织参与的“伪市值管理”信息型操纵、“编题材、讲故事”的蛊惑型操纵有所增加;利用复杂金融产品、新型交易技术实施的操纵行为偶有发生。这给操纵市场行为的识别、调查、处罚带来了新挑战。
据了解,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案件办理情况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交易类犯罪仍然多发,部分行为人利用信托计划、场外期权等金融工具实施犯罪,场外配资、专业操盘、荐股“黑嘴”、分仓软件开发等黑灰产业链共同参与违法交易。
多起操纵证券市场典型案例公布
近期,多起操纵证券市场案作为典型案例公之于众,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到多个部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决心和态度。
2月21日,中国证监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8宗证券违法犯罪指导性案例。其中,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4号为孟某某、杨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也是因非公开发行引发的大股东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操纵上市公司股价的案例。当事人通过控制利好信息和利空信息的发布节奏,操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精准减持从而保证信托计划的顺利退出。
业内人士表示,信息型操纵的行为人通过控制信息披露的节奏、有意识释放助推股价的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诱导投资者从事交易,意图通过向市场释放信息来谋求利润。
在上述8宗证券违法犯罪指导性案例中,最高检公布的检例第222号案例强调全面追缴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对不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组成部分,但利用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跨市场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
2月21日,公安部公布了5起证券交易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有2起为操纵市场案:江苏闫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浙江吴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2022年1月,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闫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经查,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以闫某、朱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其实际控制的169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取连续买卖、对倒交易等手法,操纵某股票,非法获利2.69亿元。2022年7月,办案单位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包括闫某、朱某某在内的27名犯罪嫌疑人悉数到案。2024年8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内幕交易罪对闫某、朱某某等被告分别作出有罪判决,并处罚金。
继续加大打击力度
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是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黄江东表示,随着资本市场监管执法体系逐步健全完善,证券监管部门立足“强本强基”“严监严管”主基调,其监管穿透力进一步增强、稽查执法效能进一步提升,例如部分操纵违法行为实施时间极短的案件仍难逃监管部门的“法眼”,部分操纵案件被监管部门及时发现、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部分涉嫌多起操纵案件的违法当事人被证券监管部门“连根拔起”。
何艳春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加大对操纵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是提升能力,不断丰富线索筛查手段,强化大数据收集、智能化分析等技术手段运用,加强对异常账户、交易信息的综合分析研判,提高对操纵线索识别发现的精准度和及时性;二是集中兵力,抓好对诸如上市公司与市场机构内外勾连、推动股价暴涨暴跌、无视监管警示屡查屡犯等恶性操纵案件的打击惩治;三是发挥合力,在完善交易机制、加强交易监测监管的同时,强化协同民事、刑事立体追责,推动出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优化行政刑事程序衔接机制,使违法犯罪分子不敢犯、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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