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司(企业)债券市场开市至今已有近11个月时间,在“扎实推进北交所债券市场建设”这一要求下,日前,三项债券业务指南同步出炉。
12月6日,为进一步完善北交所债券市场制度体系,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融资业务咨询》(以下简称《融资业务咨询指南》)《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简明信息披露指南》)《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重点关注事项(试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指南》),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前,北交所信用债券市场的发展规模还有待提升。Wind数据显示,北交所年内公司债券发行仅110亿元,占国内信用债市场发行总额不到0.06%。
“北交所目前市场规模小,市场品牌影响力不够,发行债券特色还不够鲜明。打造市场特色,才是北交所债券市场的突围之路。”金长川资本董事长刘平安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应和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特色结合起来,如鼓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做好融资业务咨询工作
及时回应市场主体关切,做好融资业务咨询工作、明确业务咨询工作机制是首要一步。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融资业务咨询指南》主要遵循“开门服务、直达服务、精准服务”理念,明确了债券项目申报、审核和发行阶段的业务咨询办理安排,进一步畅通债券融资咨询渠道,提升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透明度。
北交所明确,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公司债券业务规则理解和适用、审核问询问题等存在疑问的,可以通过电话、书面、现场咨询等方式,就规则适用、审核问询等事项提出咨询,债券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并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依法依规可以直接回复的,应当直接回复;咨询事项复杂的,原则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其中,针对咨询项目为在审项目的,北交所特别规定市场机构可以通过审核问询函中预留的审核人员联系方式进行电话沟通。
在清廉金融建设持续推进的当下,《融资业务咨询指南》提出,北交所债券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任何形式收受来自参加咨询沟通人员赠送或者承诺赠送的任何礼品、礼金、消费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提高信披针对性
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信息披露是提升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的重要方式。
具体来看,此次发布的《简明信息披露指南》主要体现了分类监管理念,对适用优化审核安排的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创和绿色债券发行人以及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较好的上市公司等优质主体的信息披露要求予以适当简化。前述主体的申报发行材料、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等,可分情形适用合并编制、简化披露、索引式披露等简明信息披露安排,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合理降低信息披露成本。
北交所明确,优质发行人或者符合国家战略导向的专项品种公司债券发行人的申报文件因特殊原因存在缺少部分签章等情形的,经发行人书面说明具体情况,北交所将视情况优化受理,提升融资效率。
此外,《简明信息披露指南》还规定,知名成熟发行人申报的公司债券项目,申报阶段无需明确募集资金投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具体使用安排;优质发行人可以简要概述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原则上可以结论性论述募投项目相关财务指标;优质发行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延长财务数据有效期。
业内人士表示,北交所按照分类监管理念,对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均为A的上市公司简化申报发行及存续期的材料编制和信息披露安排,有效提高了服务效率。
细化募资管理要求
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为一直备受关注。此次北交所制定《募集资金管理指南》,进一步细化了债券募集资金管理要求,明确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调整等事项的限制情形、必要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引导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压实中介机构核查责任,更好防范募集资金相关违规风险。
分析人士表示,要求北交所信用债发行人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调整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信息披露要求,有助于防止募集资金被约定使用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违规占用或挪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规、安全。董监高等关键主体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同时,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以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有关人员也应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照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等约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履行核查、督促和披露等义务。
北交所信用债券市场建设是全面推进北交所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在此次发布的三项债券业务指南基础上,北交所将持续夯实债券市场制度基础,加强交易所债券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不断优化相关制度安排,深化债券市场功能,更好支持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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