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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业务未勤勉尽责 多家券商被“点名”

2024-11-12 09:52
来源:金融时报

近日,多家券商被监管“点名”。

在被立案调查7个月后,东吴证券收到监管罚单。11月8日晚间,东吴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吴证券涉嫌国美通讯、紫鑫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未勤勉尽责,中国证监会对该案已调查完毕,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中信证券被深交所书面警示。监管函显示,中信证券在保荐深圳皓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吉达”)项目中存在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和控制权稳定性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督促发行人准确、完整披露控股股东的重大股权转让情况的违规行为。深交所对中信证券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作为中介机构,券商保荐业务做到勤勉尽责,不仅仅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也是为了保护自身在项目发生问题时能够自证。

东吴证券拟被罚没超千万元

因保荐业务未勤勉尽责,东吴证券被立案调查的处罚落地。

今年4月,东吴证券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其涉嫌国美通讯、紫鑫药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未勤勉尽责,中国证监会于4月8日决定对东吴证券立案。如今7个月时间过去,中国证监会对该案已调查完毕,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1月8日晚间,东吴证券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告知书,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东吴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针对国美通讯项目,合计罚没716.04万元;针对紫鑫药业项目“没一罚二”,合计罚没620.4万元。以此计算,两个项目合计罚没金额超1336万元。此外,相关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也被予以警告及罚款。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东吴证券为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主承销)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包括未对贸易业务内控流程审慎核查、走访流于形式。

中国证监会决定,拟对东吴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针对国美通讯项目,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4万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业务违法所得471.7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同时,对于国美通讯项目的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万元罚款。

此前,国美通讯欺诈发行已被中国证监会处罚。今年10月14日晚间,国美通讯(证券简称“*ST美讯”)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国美通讯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对于紫鑫药业(已退市)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东吴证券为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持续督导期至2017年12月31日,在保荐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包括:未对在地林下参重大采购合同进行审慎核查、未对发行对象履行认购义务能力审慎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对在地林下参采购事项审慎核查。

针对紫鑫药业项目,中国证监会拟决定,没收东吴证券保荐业务收入206.8万元,并处以413.6万元罚款。对于紫鑫药业项目的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10万元罚款。

对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问题及处罚,东吴证券表示,公司诚恳接受处罚,并深刻反思、汲取教训,全面加强管理、补齐工作短板,进一步强化投行业务内控机制,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全面提升投行执业质量,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责任。公司将认真学习并积极贯彻资本市场新“国九条”,深刻把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以投资者为本,强化功能性定位,更好服务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中信证券被书面警示

中信证券也被深交所书面警示。

11月8日,深交所披露的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显示,中信证券在保荐皓吉达项目中存在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和控制权稳定性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督促发行人准确、完整披露控股股东的重大股权转让情况的违规行为。就相关违规行为,深交所对中信证券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对两名保荐代表人给予6个月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据深交所网站信息,2023年9月28日,深交所受理了皓吉达的创业板IPO申请,经过一轮问询后,最终在今年4月4日因发行人皓吉达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一同主动撤回上市申请,被深交所终止审核。

监管函显示,皓吉达实控人为董事长黄国平以及董事、总经理黄碧婵。二人分别持有皓吉达25.83%、59.69%股份,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双方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巩固了共同控制关系,并约定在发行上市后3年内持续保持一致行动。

监管函提到,据《保荐工作报告》,二人曾为夫妻关系,并在报告期内离婚。2023年10月27日,深交所发出第一轮问询,要求结合双方离异具体时点、公司决策及公司治理实践等,说明发行人(皓吉达)最近两年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第一轮问询回复初稿(未盖章)显示,黄国平与黄碧婵于2021年11月29日签署离婚协议书。

深交所认为,实际控制人在2021年11月29日离婚,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保荐人在明知前述离婚事项的情况下,未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离婚相关信息,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发表核查意见的依据不充分。

此外,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皓吉达项目申报律所,也因未执行充分有效的核查程序及核查过程、相关核查工作不充分,被深交所采取书面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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