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互动交流 办事服务 专题专栏

基金自购频频 传递乐观预期

2024-10-24 15:55
来源:金融时报

近日,西藏东财基金发布了最高20亿元的基金自购公告,引发市场关注。若20亿元自购金额全部落地,将刷新基金自购新纪录。

实际上,包括新发行的中证A500ETF在内,近期基金自购消息不断。业内人士认为,基金自购传递了机构对未来市场的乐观预期,同时也表明机构与投资者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态度。

创纪录20亿元自购

10月22日晚间,西藏东财基金发布公告称,基于对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信心,本着与广大投资者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公司全资控股股东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投资西藏东财基金旗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股票型指数基金及偏股混合型基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西藏东财基金表示,将秉承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力争持续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西藏东财基金此次自购仍是全资股东东方财富证券进行的。2023年8月,西藏东财基金也曾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全资控股股东东方财富证券将申购西藏东财基金旗下权益类公募基金合计人民币1亿元。

此外,按照公告,此次自购的金额最高为20亿元,而基金行业单次自购金额多数为千万元级,此前业内头部基金公司常见的单次自购金额最多也就是几亿元。如果西藏东财基金20亿元能全额回购,将创下公募行业自购的新纪录。

公开信息显示,西藏东财基金成立于2018年10月26日,是由东方财富证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根据Wind数据,截至今年三季度末,西藏东财基金的管理总规模为57.17亿元,在全市场160家公募持牌机构中排在第133位。如果20亿元自购全部落地,公司权益基金增幅就能达到38%,管理规模排名或将上升10位。

业内人士表示,东方财富证券拟以不超过20亿元投资旗下权益类基金,或将刷新公募行业自购新纪录,体现了该公司对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信心,向投资者和市场传递出非常积极的信号。同时,东方财富证券通过实际行动与投资者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有助于提升公司品牌信誉和客户忠诚度。

基金自购频频

近期,多家基金公司频频出手自购旗下基金产品。Wind数据显示,截至10月22日,年内公募基金公司对旗下基金的净申购金额合计达45.78亿元,其中,有16家基金公司自购规模过亿元。

以近期发布的中证A500ETF为例,首批10只中证A500ETF的自购从首募阶段便开始了。嘉实基金自购2亿元,占基金总份额比例的10%,是嘉实中证A500ETF的第一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此外,景顺长城基金、招商基金、国泰基金的从业人员均在旗下中证A500ETF募集过程中给予申购,合计申购规模超过1600万份。

而在10月15日10只中证A500ETF上市当天,南方基金和招商基金也发布了自购公告。

南方基金发布公告称,基于对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信心,南方基金于10月15日运用固有资金5000万元投资旗下权益基金南方中证A500ETF,并承诺至少持有1年。同时,后续将继续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权益基金。招商基金也在公告中表示,将于近日运用固有资金5000万元投资招商中证A500ETF。

此外,还有多家公募基金公司自掏腰包成立发起式基金,布局权益市场。例如,中欧基金近期发布公告称,对于将在10月21日发售的中欧沪深300发起式指数基金,公司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以及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10月18日,长盛基金发布旗下长盛北证50成份指数增强型发起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称,使用发起资金提供方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与股票型基金相比,债券基金的自购也同样活跃。根据国融基金10月11日公告,公司股东国融证券于10月10日使用自有资金5000万元申购国融添益增强债基A。今年6月底,国融基金已出资600万元申购国融添益增强债基A,持有期限不少于6个月。

自购意味着什么

基金自购并非新现象,在业内看来,基金公司或股东自购传递了对未来市场的乐观态度。

在格上理财旗下金樟投资研究员王祎看来,一方面,公募机构自购行为直接向市场注入了增量资金,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公募机构的自购行为也向市场传递了积极信号,有助于稳定市场情绪。另一方面,通过自购,公募机构与投资者利益深度绑定,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基金公司开展基金自购,一是以自购方式将公司利益和基金持有人绑定,以此来促进基金销售规模提升;二是通过自购,基金公司也能让自有资金分享到基金的投资回报。毕竟,在各种大类资产里,基金投资的回报还是比较明显的。

同时,也有业内人士提醒投资者,虽然基金自购行为释放了积极的市场信号,但这并不意味着购买开展自购的基金就一定能赚钱,投资者需要理性对待机构自购行为。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及其网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

        2.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源:***”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至其他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