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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社保基金和资本市场!股票类产品投资上限达40%!

2024-03-26 09:48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联合印发《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应当坚持保障安全、独立运行、单独核算和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并接受考核和监督。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采取的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划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10%国有股权,用于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目前,全国划转工作已基本完成,多数承接主体接收的划转国有股权禁售期已过,开始收取划转股权现金分红且规模逐年增加,需要通过运作管理进一步获取收益。”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

扩大现金收益投资运营范围

根据《办法》,国有股权是指依据《实施方案》划转的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

现金收益指的是划转的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分红,以及通过国有股权及分红运作等形成的现金收益。具体包括:直接划转和再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现金分红;国有股权运作产生的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现金收益;替代或者补足无法追溯划转的国有股权而向承接主体交纳的现金;现金收益运作产生的收益。

《办法》规定,现金收益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各承接主体是现金收益投资运营的主体。其中,中央层面现金收益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考虑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经验较为丰富、投资业绩良好,为发挥投资规模效益,《办法》规定,地方层面将不低于上年底累计现金收益的50%,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剩余部分由地方各承接主体在限定范围内(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对划转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增资)进行投资运营。

据了解,此前划拨社保基金的股权分红等现金收益只能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银行存款和对国企进行增资,投资范围有限,在保值增值方面贡献明显不足。《办法》扩大了现金收益投资运营范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开展直接投资和委托投资的范围涵盖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产品。

投资股票类产品上限为40%

《办法》对每类产品的投资比例作出了规定。 其中,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资产净值的4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资产净值的10%,在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银行存款总额的25%。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资产净值的40%。

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陈雳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国有企业股份划转每年会为社保基金带来可观分红,进而为社保基金增加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为实体投融资和资本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并提高资本市场流动性和活跃度。同时,也有助于优化投资者结构,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价值投资观念。

据悉,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现金收益投资运营情况及运作管理需要,适时报请国务院对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前述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划转的国有资本运作管理,促进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安全,同时也为承接主体开展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提供了依据。《办法》拓宽了现金收益的投资范围,有利于实现现金收益保值增值,增强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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