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3月20日原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提高风险处置效率,受托人可设立以向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风险处置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按照风险处置方式分为两个业务品种: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其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破产隔离功能,确保核心资产不受其他问题资产的影响;二是财产保值增值定制服务功能,根据需求分类制定处置方案;三是保障债权人利益功能,债权人可通过转让信托受益权尽快变现离场;四是改善公司治理,受托人可参与重整企业公司治理,平衡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冲突,通过信息披露、资产增值等方式促使公司治理改善。
从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看,破产重整主要包括三种模式:出售式重整、存续式重整、清算式重整。早在《通知》出台前,信托公司已通过破产重整或债务重组类信托参与到风险处置市场,采取模式主要为出售式重整和存续式重整。比如,方正集团破产重整过程中采取出售式重整模式,委托人将权属瑕疵或诉争未决等低效资产设立信托,信托公司通过确权、清理将处置所得向作为受益人的债权人分配;海航集团破产重整过程中采取存续式重整模式,委托人将总持股平台归集的321家公司股权以及相关业务板块公司应收账款设立信托,原债务人管理团队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并由受托人对其监督,债权人作为受益人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提升债权清偿比例。
从目前行业实践情况来看,信托公司开展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业务,除了依赖专业风险资产管理能力、运营体系搭建、科技系统保障外,还可能面对如下难题:
第一,亟待厘清信托公司受托责任边界。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中受托人权利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信托文件约定、受益人大会授权以及重整计划规定,相对应受托人有义务在前述权利范围内为受益人最大化利益服务,但这并不意味受托人对处置结果负有保证责任,受托人角色定位和事务管理边界有必要在信托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避免利益冲突。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有能力为重整企业提供共益债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等其他增值服务,如该服务涉及与信托财产交易需履行严格决策程序,避免合规风险。
第三,财产登记及税务问题。目前,风险处置服务信托设立时的信托财产多为破产重整企业的股权及相关应收账款,囿于我国税收制度和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善,信托公司面临如何以股东身份分配信托财产等制度障碍。
破产重整领域,信托公司相较资产管理公司在市场经验、专业队伍等方面还存在一定距离,加之不同项目的债权债务等法律关系繁杂、企业和债权人诉求不一,暂难形成规模效应。充分发挥风险处置服务信托风险隔离功能,提高风险处置效率,实现信托公司高质量转型,仍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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