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对2018年8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出了修改,自2021年4月22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共新增五条、修改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根据金融行业发展情况,增加了对若干新型金融民商事案件类型的管辖。二是新增上海金融法院有权管辖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三是明确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相关证券纠纷,由上海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四是规定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五是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的再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管辖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此次《规定》修改,将有助于上海金融法院聚焦建设国际一流金融法院目标,立足金融改革开放前沿的区位优势,不断提升国际金融中心的制度性开放水平和规则竞争力,为服务和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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