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正式施行以来,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再进一程。为进一步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确保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王建军在今年两会期间针对当前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短板,提出了关于推进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建议。他表示,有必要深化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构建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
实际上,我国《证券法》自1998年出台以来,就确立了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2019年修订的新证券法再次明确了这一原则。但因配套制度不完善,该原则至今未能兑现。王建军表示,一方面,实践中证券民事赔偿往往滞后于行政处罚;另一方面,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缺乏具体配套落实机制,导致违法者在缴纳证券罚没款(行政罚款、违法所得)后,往往无力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升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强化责任追究力度的背景下,高额证券罚没款可能进一步削弱相关责任人的民事偿付能力,使受损投资者得不到及时、充分赔偿的矛盾更加突出。
对此,王建军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建立未上缴国库的证券罚没款暂缓入库和已上缴国库的证券罚没款财政回拨等赔先罚后落地机制,使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得以切实落地。
第一,修改《预算法》《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文。建议在《预算法》第56条以及《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第14条分别增加1款,“政府的罚没收入按照法律规定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暂缓入库。已经缴入国库的,应当予以回拨。”上述条文的修改,为暂缓入库、财政回拨等赔先罚后机制在国库管理层面落地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由国务院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有关出台先赔后缴机制的具体实施规定。明确规定暂缓入库和财政回拨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申请的合理期间以及相应资金监管、分配等内容,便利实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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