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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发布转板上市办法 全国股转公司表态将积极做好落地工作

2020-12-01 10:21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工作即将步入实际操作阶段。11月27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转板上市办法》)。同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公告称,《转板上市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后,将配套细化转板上市信息披露、股票停复牌等监管安排,积极做好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落地工作。

《转板上市办法》明确了专门业务规则,是对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的细化落实,明确了精选层挂牌公司向科创板或创业板转板上市条件、股份限售要求、上市审核安排及上市保荐履职等重要内容。

整体来看,《转板上市办法》在充分借鉴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上市”)相关制度安排的基础上,结合转板上市在主体、程序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从条件、审核内容与方式、程序及期限、转板上市后的持续监管及交易制度衔接、各方主体职责和自律监管等做出了全面规定。

在转板上市条件上,《转板上市办法》明确转板公司向科创板转板的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当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二是应当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科创板、创业板定位;三是根据转板公司特点,增设股东人数、精选层交易量的交易类指标条件,并将预计市值指标调整为精选层挂牌期间的交易市值,将公开发行比例调整为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且转板公司在精选层挂牌期间已接受持续监管,具有一定的规范运行基础,因此沪深交易所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衔接。

在决定有效期方面,沪深交易所进一步压缩审核时限。在收到转板上市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自做出之日起6个月有效,转板公司应当在决定有效期内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交易。暂缓上市不计算在决定有效期限内。

在股份限售上,《转板上市办法》明确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满后6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未盈利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的股份限售事宜与未盈利企业首发上市保持一致。

此外,在持续督导和股票交易的衔接安排上,沪深交易所均要求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但转板公司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时已在精选层挂牌满两年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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