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关于沪伦通业务中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市场资产余额上限计算范围的问答。
问:请问境外经营机构因开展沪伦通全球存托凭证跨境兑回业务而在境内市场持有的基础股票及对应的现金,是否纳入境内资产余额上限计算范围?
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联合公告》的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为缩短跨境转换周期、对冲市场风险,可在境内市场持有一定限额内的现金和特定投资品种。《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可基于跨境转换及对冲风险的目的,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买卖存托凭证对应的境内基础股票及规定的投资品种,但在境内市场的资产余额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限。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因接受客户委托开展沪伦通全球存托凭证跨境兑回业务而在境内市场持有的基础股票及对应现金,不纳入境内资产余额上限计算范围。
1.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及其网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
2.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源:***”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至其他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