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数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浮出水面。其中,康美药业和康得新的巨额财务造假案让社会各界极为震惊。在上市公司造假的背后,是部分中介机构怠于履职,甚至与上市公司串通的违规行为。
因为康得新财务造假被立案调查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华”)近日又被推上风口浪尖。8月27日,深圳证监局下发了对瑞华的罚单,没收其零七股份2014年年报审计业务收入55万元,并需缴纳55万元罚款。同一日,一则开庭信息显示,瑞华因不满中国证监会对其在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泽”)违规事件中的处罚,将中国证监会告上了法庭。
瑞华与证监会的争议
今年1月11日,证监会对外通报了2018年20大稽查典型案例,其中就有*ST华泽虚假陈述违规事件。证监会指出,*ST华泽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掩盖资金占用的事实,指使上市公司违规披露的典型案件。据了解,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ST华泽累计发生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8.9亿元、30.4亿元、14.9亿元,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达13.3亿元。为掩盖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的事实,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涛等先后通过虚构采购合同、虚构代付业务、凭空进行票据背书等违法手段,将37.8亿元无效票据入账充当还款。
2018年1月,证监会依法对*ST华泽作出行政处罚,同年8月,将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作为*ST华泽的审计机构,瑞华因为在2013年、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证监会决定,没收瑞华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390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瑞华是否勤勉尽责。瑞华称,因证监会未退回瑞华工作底稿,无法对照说明。瑞华已经履行了相应责任,审计是相对真实,不能“事后诸葛亮”,在当时条件下发现不了这么多问题。证监会方面则称,处罚是基于瑞华没有执行相关的审计准则,*ST华泽相关风险应该在审计报告中有所体现。
多家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
瑞华已经多次遭证监会处罚。自2017年起,因瑞华分别对海南亚太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勤上光电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振隆特产2012年至2014年的年度财务报表、零七股份2014年财务报表审计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被证监会处罚。
此外,涉及到瑞华的另外两起案件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调查缘由分别为在千山制药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和康得新审计业务中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
近日,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陆续收到当地证监局开出的罚单。
上交所近日发布的2019年上半年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处理情况显示,上半年上交所共处理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6人、年审会计师2人。典型案例包括新日恒力重组项目主办人在重组过程中,未能审慎估值、设计合理方案并出具可靠的专业意见,未督促相关方依照约定切实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被通报批评;圣济堂年审会计师在审计时,未能发现并纠正重组标的及公司财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被通报批评。
在2019年以来上市公司违规处分情况通报中,深交所也提到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问题,并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3名年审会计师在担任佳电股份2013年至2015年签字会计师期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执行审计程序时未勤勉尽责的违规事项予以通报批评。
做好资本市场“看门人”
监管层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在逐渐加码。证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18年证监会一共作出了310件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数量同比增长38.39%,罚没款金额106.41亿元,市场禁入50人。
今年7月26日,证监会发布了《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在抽样审阅了805家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基础上,发现了上市公司在业绩披露时出现的诸多问题,包括通过多种手段跨期调节利润、选择性确认和披露财务状况以及通过构造交易调节利润等。
“市场和投资者反映的法律规定处罚太轻、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追究不到位等问题客观存在。”证监会此前表示,“我们正在会同有关方面,推动尽快修改完善证券法和刑法有关规定,拟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证券违法行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罚金数额标准,强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刘锋指出,监管层应建立针对中介机构的激励相容机制,加强考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探索在科创板实行券商“连带责任制”,引导券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
深交所表示,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必须严格履行督导核查、发表独立意见等职责,利用其专业技能,确保上市公司经营运作有序合规,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提升自身质量。(解旖媛)
1.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及其网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
2.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源:***”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至其他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或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网站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