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科创板战略投资者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科创板战略投资者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具体要求。
通知内容显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下称《科创板转融通细则》)等相关规定,战略投资者应严格遵守《科创板转融通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即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原则上不得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但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将获配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仅供该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除外。
同时,战略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所承诺的上市公司获配股票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汪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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