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的“央企退市第一股”长航油运归来,以“ST长油”的身份于1月8日在上交所重新上市,成为A股历史上首只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然而,ST长油的回归之路并不平坦,重新上市首日股价即大幅下跌逾20%,次日开盘再度跌停,收报每股3.14元。
ST长油作为重新上市第一股的“光环”似乎未能显现,业内人士表示,这反映出市场对ST股的炒作明显降温,资金的理性对待将有利于A股资源配置功能的更好发挥;同时,伴随重新上市制度首单实践的落地,A股上市、退市、重新上市通道趋于完善,有利于形成明确的制度预期。
两日累计下跌逾27%
1月8日,ST长油在上交所重新上市交易,公司总股数约 50.23亿股,本次上市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约为18.99亿股,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重新上市首日,ST长油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开盘参考价为重新上市前在全国股转系统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每股4.31元,重新上市次日起,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自2018年11月2日收到上交所重新上市交易的通知以来,ST长油的“归来之路”就备受市场关注,上市首日的行情更是各方焦点。重返A股的ST长油,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大幅下跌逾30%,盘中最多下跌达38.28%,报每股2.66元。上交所两度对ST长油发布盘中临时停牌公告,收盘集合竞价阶段,跌幅再度扩大至23.20%,报每股3.31元。次日,ST长油开盘即跌停,终以每股3.14元收盘,两只累计下跌27.15%。
值得注意的是,ST长油在发布的重新上市提示性公告中已表示,公司存在经营业绩下滑、同业竞争、公司股票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无法现金分红、未来3年盈利预测实现不确定性、公司可能因现金分红能力不足而无法进行股权类再融资等风险,提醒投资者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持续经营能力改善
作为专业从事油轮运输业务的公司,长航油运成立于1993年,于1997年6月在上交所上市。从2010年起,因为连续3年亏损,公司股票于2013年5月被上交所暂停上市,并于2014年6月被终止上市,两个月后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长航油运退市后,于当年实施了破产重整,剥离了最大亏损源VLCC船舶,减少了巨额债务负担。此后,公司在未改变主业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通过自身努力,逐步改善和恢复了持续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2018年6月4日,长航油运向上交所提交重新上市申请,成为沪市公司退市后申请重新上市的首单个案。信永中和对长航油运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显示,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上半年,长航油运分别实现营业收入54.79亿元、57.81亿元、37.29亿元和16.93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6.11亿元、5.29亿元、3.80亿元和1.80亿元。
上交所方面表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对股本结构、财务指标、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以及合规性方面的要求,长航油运已经符合了重新上市的条件。同时,联合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和招商证券也表示,长航油运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成长空间,其依托市场地位的领先优势,在客户、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同时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认为,长航油运得以重新上市的意义重大,其案例形成了一个公司上市、退市、重新上市的示范效应,给市场明确的制度预期,也给类似公司一个努力的方向。
反映资金理性对待
尽管ST长油重返A股首秀“落败”,但资金的理性对待是市场的一大进步,长期将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稳定股票价格。
事实上,在ST长油重新上市前夕,相关主体已对股票重新上市后的股价稳定措施及股份锁定作出相应安排。为了稳定股价,控股股东中外运长航集团承诺,在ST长油重新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基准价格每股4.31元的50%,中外运长航集团持有的长航油运股票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
为了回报投资者,公司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也就ST长油重新上市后推进股份回购相关事项出具承诺函,表示回购股份注销减资的资金应当不低于回购方案公告当年的前3个完整会计年度平均归母净利润的30%。
此外,持有ST长油总股本17.67亿股、占比达35.17%的12家债转股金融机构也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ST长油重新上市后的12个月内,将不会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者由长航油运回购其持有的股票。
有分析认为,作为重新上市制度实施以来的首单实践,ST长油的案例让市场更加关注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改善,而非由此带来的“炒新”机会。重新上市的条件宽严适度,能够让退市公司在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后有信心重新上市,也能够有效防范制度套利。
上交所方面此前表示,重新上市制度的目的,主要是支持退市公司在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健全治理结构,真正达到上市公司规范运行要求后再回到主板市场;并且坚决杜绝制度套利行为,对于一些经营空壳化、僵尸化,主营不突出的公司,将依法依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同意其重新上市。(余幼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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