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16日讯 证监会今天发布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公告(以下简称“商誉减值提示”),就商誉减值的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对拟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等其他资本市场主体商誉减值事项的监管,同样参照本次提示。本次商誉减值提示旨在揭示商誉后续计量环节的有关会计监管风险,不对前述提及的商誉初始确认环节的有关会计监管风险专门提示。
商誉减值提示指出,在监管工作中,应关注公司是否定期或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是否在此过程中重点考虑了特定减值迹象的影响。应关注公司是否恰当认定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否在将商誉账面价值合理分摊的基础上进行减值测试。此外,在监管工作中,还应关注公司是否按规定步骤进行了商誉减值测试并恰当计提了商誉减值损失,是否合理估计了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是否恰当利用了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成果。应关注公司是否充分、准确、如实、及时地披露了与商誉减值相关的重要信息。
在有关商誉减值事项的审计工作方面,本次提示指出,在监管工作中,应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对商誉减值这一特殊会计估计事项保持了合理的职业怀疑,是否实施了充分、适当的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实质性测试等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的审计证据并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在商誉减值的评估方面,根据商誉减值提示,在监管工作中,应关注评估机构是否恰当实施评估程序,是否进行了充分的现场调查并对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核查验证,是否恰当选取评估方法、评估模型与参数并得出恰当的评估结论。(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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