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讯 据上交所8月6日消息,上交所发布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通知
上证发〔2018〕6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配合收盘交易机制调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进行了修改,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当日额度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此后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开始前,因买入申报被撤销、被本所拒绝接受或者卖出申报成交等情形,导致当日额度余额大于零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接受后续的买入申报。
当日额度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全文重新发布,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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