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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出台 证监会将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

2018-06-11 11:09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证监会6月6日正式发布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体安排。

  证监会同时还修改并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以及《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0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文件》、《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2号——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试行)》一系列配套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首发办法》和《创业板首发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证监会表示,制定《管理办法》,修改《首发办法》和《创业板首发办法》,同时发布一系列试点工作配套规则,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是证监会以实际行动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

  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设定了严格的试点企业选取标准和选取机制。拟参与试点的创新企业,经具有经验的保荐机构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全面、审慎核查后,认为完全符合试点标准、发行条件和各项信息披露要求的,可以向证监会提出纳入试点和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申请。

  需要强调的是,证监会表示将严格掌握试点企业家数和筹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同时,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审慎报价。希望市场各方理性投资,不要跟风炒作,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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